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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欺诈"的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了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