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能否纾解“信访结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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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信访条例》;10年后,新《信访条例》亮相。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5天后,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心人注意到,这是新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
  10年间,新《信访条例》较之原《信访条例》出台的背景,已发生了诸多颇费思量的深刻变化──
  10年间,全国信访数量连续数年一路高涨,几成“信访洪峰”态势;
  信访警示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尖锐而复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视若“烫手的山芋”,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信“访”不信“法”,信访对司法权威的消解提出诘问,信访机构的存废和信访制度的改革引发学术界和信访界针锋相对的讨论……
  承载着如此密集的社会矛盾,如此过高的社会期许,新的《信访条例》究竟能否给民众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能否有助于纾解“信访结扣”,构建和谐社会?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被提升为总则内容
  
  2004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今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1330室,该文的作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原《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的位置,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于建嵘在进行过大量社会调查后认为,目前,信访成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与基层政府抗争的主要手段。申诉、控告本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老百姓的这种维权尝试却往往引起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
  新《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人紧握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硬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在基层
  
  有两组数据令人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
  于建嵘等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成为9大热访部门。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信访条例》修订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于是,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修订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并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记者注意到,有三个“应当”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在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新《信访条例》强化地方基层政府信访责任制,但不能误读为是向地方“甩包袱”、“转移矛盾”。事实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一直都纳入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张扬执政为民的视野。在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下,中央最近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28个部门和单位联袂齐抓。
  于建嵘提醒记者注意,这里的责任主要指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重视和解决底层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最终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早在2003年,时任国家信访局局长的周占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披露了“四个80%”,即: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后为学界和媒体广泛引用。
  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必然也要肩负起效能政府的天职。新《信访条例》以提高效能为牛鼻子,创新了一系列信访工作机制。新机制中有一大亮点特别引人注目,就是第一次要求建立全国性的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据透露,这是中央领导人亲自提出来的。建成后,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和查询一样,其方便、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好处显而易见。
  
  信访不是“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我上访了这么多年,越来越感到好像是条死胡同,还是要靠国家的法律。如果法院公正审判,而且不收老百姓的费,按时处理问题,那还用什么上访啊?”两天前,于建嵘刚与来自河南驻马店进京上访农民刘成进行过一番交谈。这番话就是刘成倾吐出来的,也传达了上访群众的共识和典型心态。
  
  事实上,原《信访条例》实施10年来,关于信“访”与信“法”的争议一直未断。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信访条例》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新《信访条例》的这一变化可能不太惹人注意,并且也很可能被相当一部分信访群众所不解或诟病,但于建嵘则强调,“这一点其实意蕴深远,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
  这一亮点折射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思维,和对信访人“道是无情却有情”的深层关怀。作为长期关注信访制度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学者,于建嵘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功能错位、越位。信访制度的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民意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而一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走司法之路。”
  但现状是,老百姓长期将信访当作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很少把司法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接受于建嵘等人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前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判决导致自己败诉的占54.9%。
  访谈中,于建嵘多次强调,信访改革之后,司法领域的改革必须及时跟进。他甚至认为,“尽管推进司法改革同样任重道远,但克服司法腐败,还是要比克服造成的危害相对容易得多。与其投入人力、物力扩张信访机构的权力,不如拿这些精力去加强司法。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
  往深层次探究,信“访”不信“法”行为的背后,无疑是传统文化观念和情结的奇怪作用。“寄希望于上级领导,认为政府万能,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青天意识’和浓厚的官本位思想。就本质而言,这仍然是人治的思维模式。”更为关键的是,不少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对具体案件进行批示,而下级官员则习惯于按批示办事,而不是依法行政、制度化地解决问题。这种以人治为线索,贯穿上级官员、下级官员和老百姓的政治逻辑,形成了内在的循环,进一步加剧了群众对信访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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