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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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与绝对权利,是基金法制的中心与重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形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须通过核准方可担任基金管理人且基金业务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唯一业务,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与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所参加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需求。但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立法与研究并未区分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而将基金管理公司等同于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应当予以准确定位与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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