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33条之法教义学解释——以法法衔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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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的实质是国家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其核心在于证据的衔接.《监察法》在吸收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将准入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予以扩大,并强调监察取证应与刑事诉讼取证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不仅符合职务犯罪调查的特点也契合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但《监察法》的证据规则较《刑事诉讼法》更为粗疏,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与误读.为准确把握《监察法》证据规则,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应基于衡平司法价值秩序、贯彻审判中心理念并兼顾职务犯罪调查特性对证据准入资格、监察取证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深入解读,以期适应“法法衔接”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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