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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宝原系依兰县团山子信用社主任.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放贷219万元,挪用贷款资金146万元为己所用.至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无法返还.法院判处张春宝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