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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观念史上,存在经验性和规范性两种不同的宪法概念。以构建和约束统治为目标的现代成文宪法,与西方传统的描述政治状态的经验性宪法之间,发生了革命性断裂。现代宪法的规范性和至上性,决定了宪法位阶规范的封闭性。具有制度性权威和规范约束力的真正宪法渊源,只能是宪法典自身。但是,存在基于内容而构成合宪性审查实质理由的其他法律素材和因素,其得以被吸纳的条件在于与形式宪法的一致性。应当建构与法学方法论联结的宪法渊源理论,恰当界定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乃至政治实践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