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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尚无以法到达日期作为生效时间的制度”的断言不够严谨,我国低位阶的法不仅存在这种法的生效形式,而且存在自某日零时生效、旧法自新法文到之日起失效的形式。在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条件下,这些形式具有保障经济平稳高效运行的特征,反映出现代法律重视安全、秩序等法律价值的特点。法理学、立法学界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