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免除行为的性质r——以类型化为视角

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wancha2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债务免除的学说和相应的立法模式,皆未对作为免除对象的债务作具体分析,从而皆未认识到不同的债务,其免除乃具有不同的性质.从类型化的角度观察,债务可分为纯填补型债务、填补兼自利型债务、增益兼自利型债务和纯增益型债务四种类型.前三种债务的免除应采契约方式,而第四种债务的免除则可采单独行为方式.换言之,债务免除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属于契约,而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为单独行为.基于此观点,我国《民法典》第575条在将来修正时,应以契约方式为主导,同时明确单独行为方式的适用条件.
其他文献
债权让与制度的产生源自债权非人格化而非债权物权化,债权让与在性质上应采处分行为说.《民法典》第546条在解释论上可采分离原则与让与主义.抽象原则在证券化债权中得到立法
记得儿时每年到端午节,家中大人总要给我们这些毛孩子脖子上挂些小香袋,它们当中有用蚕茧做的老虎、雄鸡等动物形状袋,有用丝绸或布料做的三角粽、如意袋等。挂在脖子上的这些小玩意儿,散发出芳香宜人的气味,自己闻着,嗅着,真是沁人心脾。听大人们说,那香味有祛邪辟秽、健身防病的功效,还可以使蛇虫远而避之,不敢来侵扰云云。  随身佩挂香袋其实是中医“外治法”中的一种,称为佩香疗法,是我国中医学伟大宝库中一颗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