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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已经基本形成了各自的体系。会计准则的目的是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使企业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所以必然会存在差异。文章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G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6-0339-01
引言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现行的会计准则也与国际规范日益趋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会计人员主观的职业判断又可能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冲突,这就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出现了新的差异,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1.服务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2.服务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为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3.遵循原则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务利润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相关性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3)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与所得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不同。(4)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和所得税法据实扣除原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确定。
4.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会计准则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原则
2.1合理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服务的对象、追求的目标、核算的原则以及自身法律效用等有区别,所以两者必然会有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强求两者完全一致,处处协调,这样会违背两者的初衷,误导企业行为。要协调两者的差异,就必须从现实出发,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审视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所得税法,对两者的可协调之处进行科学的分析,在充分考虑客观限制的前提下,对两者进行合理的协调。
2.2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虽然是一个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是其还是会直接影响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所以,在通过制度层面来制定两者可协调的政策法规与操作方法时,必须高度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不能只为协调而协调,更不能在当前纳税调整信息已经相当繁杂的基础上还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处理程序。况且现阶段我国的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并不很高,核算方法过于复杂与难懂,在实务操作中会因相关使用者的专业水平的限制而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基于此,在两者差异进行协调时,必须立足于现实,遵循可操作原则,尽可能使操作简单化、规范化。
2.3成本效益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涉及到了两个体系的利益,必须对企业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所以,在两者差异的协调过程中,只有协调收益高于协调成本,协调才具有经济意义,否则协调是不可行的。也就是说,差异的协调工作需要在会计信息质量与税收收益及税收征管之间进行权衡,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扩大差异,导致会计核算过于灵活,而忽视可能造成的偷税漏税现象,进而影响财政收入或增加额外的税收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3.1加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合作
财政部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政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制定税收法规的政府部门,由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不同,所以制定出来的制度法规自然是不相同的,但其根本目的是一样的,所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和沟通是必然的,特别是在制定准则与法规过程中。无论在法规规定还是执行过程中都要加强两者的联系,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3.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
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披露较少,主要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是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唯一支持,通过纳税调整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给税务人员的核查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不仅费时而且费力。同时,这也给税务机关征缴和征管方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于企业来讲,由于纳税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相关纳税人员对税款征收方面的信息无法得到了解,甚至产生误解,对纳税部门和税务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无法充分理解,进而对纳税行为曲解。因此,为了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而且也有益于纳税人。
3.3在协调的基础上使企业所得税向会计准则靠拢
在如今的社会,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在征税的数量上要体现资源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最佳配置的原则,在征税过程中遵循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公共意志体现的所得税法,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毫无疑问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两者在根本利益上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准则靠拢是必然选择。
結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会计作为“显示器”,而税法则是作为“调节器”,这两者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不断的扩大会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
参考文献:
[1]胡绍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3):59-64.
[2]马卫东.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西部财会,2016(02):28-31.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G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6-0339-01
引言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现行的会计准则也与国际规范日益趋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会计人员主观的职业判断又可能与税收法定原则发生冲突,这就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出现了新的差异,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1.服务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2.服务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为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3.遵循原则不同:(1)权责发生制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税务利润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相关性原则涵义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而所得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3)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与所得税法的法定性原则不同。(4)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和所得税法据实扣除原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费用的金额必须确定。
4.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会计准则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原则
2.1合理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服务的对象、追求的目标、核算的原则以及自身法律效用等有区别,所以两者必然会有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强求两者完全一致,处处协调,这样会违背两者的初衷,误导企业行为。要协调两者的差异,就必须从现实出发,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审视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所得税法,对两者的可协调之处进行科学的分析,在充分考虑客观限制的前提下,对两者进行合理的协调。
2.2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虽然是一个理论方面的问题,但是其还是会直接影响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所以,在通过制度层面来制定两者可协调的政策法规与操作方法时,必须高度考虑现实的可操作性,不能只为协调而协调,更不能在当前纳税调整信息已经相当繁杂的基础上还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处理程序。况且现阶段我国的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并不很高,核算方法过于复杂与难懂,在实务操作中会因相关使用者的专业水平的限制而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基于此,在两者差异进行协调时,必须立足于现实,遵循可操作原则,尽可能使操作简单化、规范化。
2.3成本效益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涉及到了两个体系的利益,必须对企业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所以,在两者差异的协调过程中,只有协调收益高于协调成本,协调才具有经济意义,否则协调是不可行的。也就是说,差异的协调工作需要在会计信息质量与税收收益及税收征管之间进行权衡,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扩大差异,导致会计核算过于灵活,而忽视可能造成的偷税漏税现象,进而影响财政收入或增加额外的税收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
3.1加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合作
财政部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政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制定税收法规的政府部门,由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不同,所以制定出来的制度法规自然是不相同的,但其根本目的是一样的,所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和沟通是必然的,特别是在制定准则与法规过程中。无论在法规规定还是执行过程中都要加强两者的联系,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3.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
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披露较少,主要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是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唯一支持,通过纳税调整再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给税务人员的核查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不仅费时而且费力。同时,这也给税务机关征缴和征管方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于企业来讲,由于纳税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相关纳税人员对税款征收方面的信息无法得到了解,甚至产生误解,对纳税部门和税务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无法充分理解,进而对纳税行为曲解。因此,为了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而且也有益于纳税人。
3.3在协调的基础上使企业所得税向会计准则靠拢
在如今的社会,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在征税的数量上要体现资源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最佳配置的原则,在征税过程中遵循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公共意志体现的所得税法,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毫无疑问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两者在根本利益上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向会计准则靠拢是必然选择。
結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会计作为“显示器”,而税法则是作为“调节器”,这两者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不断的扩大会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
参考文献:
[1]胡绍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3):59-64.
[2]马卫东.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及协调[J].西部财会,2016(0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