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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于自然人个体结合、繁衍而形成,社会应当注重个体和家庭的双重实现。当代亲属法虽已开始关注家庭整体的价值追求,但缺乏有效落实。从人性论的角度考察,虽然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曾作为历史上法制设计的理论根基,但性善论在亲属法中更具有价值,这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尤为突出,也是实现传统与现代亲属法精神连接的思想和制度资源。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中,需要适当关照人心向善的人性根基,既要关注个体权利,也须注重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促进家庭权利和个体权利的共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