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笔者对<合同法问题解释>第20条关于在代位权诉讼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的规定之重大意义作了充分地肯定.同时指出,合同法应当就次债务人如何向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清偿债务作出规定;应当就请求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的清偿、受领分别加以规定.并认为,只有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即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