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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者竟成“被害人”, 110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判“故意杀人”……哈尔滨市一起轰动全国的公安干警丁辰“故意杀人案”,历经10年三审终于尘埃落定。“故意杀人”的110干警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撕扯中巡警手枪走火
1998年4月25日晚8点多钟,“被害人”谷某(化名)与其丈夫、小姑子夫妇、小姑子丈夫的朋友、该朋友的大舅哥,大舅哥的朋友以及小姑子丈夫的弟弟夫妇一行共9人,在哈尔滨市抚顺街金港饭店聚餐。在喝了一瓶白酒,30多瓶啤酒后,走出饭店分乘三辆车找地方唱歌去了。
当其中一辆车行至安达街新阳路转弯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一台黑A58280号红色捷达出租车相刮。谷某丈夫仗着人多势众,下车后,殴打出租车司机,司机招架不住,往安达街里面跑,打人者紧追不放……
出租司机在被追赶中急拨110报警。
两车相刮的这边,围观者已很多。这时,另有一辆黑A5246号捷达出租车来到两车相刮处。司机将出租车靠在德福俱乐部门对面的路边,摇下玻璃。谷某9人中的张某问:“你是看热闹,还是拉客?”该司机说是“拉客”,张某张口骂道:“拉你妈个×的客!”伸手就朝司机脸部一拳。无辜的司机下车后找张某寻理,张某的朋友王某跑过来说:“打你咋的?”上来就踢。司机欲还脚,其他七人从德福俱乐部门口跑过来,司机见状吓得急往新阳广场方向跑。接110出警指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110干警丁辰、贾俊峰和身着便服的王春海开着警车迎面而来。
司机拦住警车称,他无缘无故被打,同时指着后面穷追不舍的人……丁辰见状,拦住前来追赶的那些人说:“我们是巡警,是来处理事故的!”谷某的丈夫听身穿警服的丁辰说他是巡警,大怒!有人开口大骂:“巡警多你妈个×!”谷某的丈夫对丁辰当脸就是一拳!打得丁辰鼻子出血。其他人也怒目相向,跃跃欲试。
为了有效制止谷某一行的非法暴力行为,丁辰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暴力袭警的谷某的丈夫摁倒在地,上了手拷准备带上刑车。谷某一行本来应该及时终止非法行为,听候现场警察依法处理。但他们却有恃无恐对巡警丁辰和王春海实施殴打,在撕扯、拽拉、拳打脚踢中,二人的警帽被打掉,警服被撕破,鞋也被打丢。现场围观的几百人则涌来涌去,叫喊起哄。民警王春海被这一伙人围住连踢带打,抱头倒在地上。
为了王春海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丁辰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天空开了两枪示警!喧闹涌堵的人群听到枪声后退了,踢打王春海的一伙人也住手了,撕扯丁辰的谷某也退后了两步。
但是,谁也没有料想到,已经退后的谷某停了几秒钟后随即又扑了上来,一边撕扯丁辰,一边说:“你吓唬谁呀?啥事呀?你还用枪打我呀!”来不及将枪入套的丁辰,对扑上来的谷某只是招架,挡避。两人撕扯中,第三枪响了,谷某中弹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年冤案昭雪
看似简单的暴力袭警案,一审法院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辰遂由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押至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丁辰母亲对终审判决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向黑龙江省高院进行申诉,省高院复查后依然维持原判。无奈之下,正式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李云清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书写、递交《再审申请书》。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申诉难是刑事案件若干老大难问题中的最大一难。难就难在申诉案件往往已经两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已“盖棺定论”。申诉人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仅仅以原判中的一些漏洞和瑕疵为由进行申诉,人民法院是绝对不可能撤销原判或进行改判的。从正面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是法院为了维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威信和尊严;从负面意义上考虑,试图让法院自己去否定自己,困难可想而知。
本申诉案的难度,除具有一般申诉案件的共性外,其个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被丁辰所谓“故意”杀死的被害人谷某背景关系极其显赫,其父曾在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身居要职。是否利用职权,想方设法影响此案?此其一。其二,被害人身亡后,她的亲属曾联名上书省高院领导,义愤填膺地声称:“如果该案不能得到公正处理,我们家属将抬尸体去北京新华门、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大上访……”被害人亲属的举动,媒介会不会借此大肆炒作,从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受命于危难之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2003年4月10日,李云清律师毅然接受了当事人之母申请再审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李云清律师专程前往哈尔滨市,首先向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复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然后逐页地推敲研究,尤其对人民法院认定丁辰“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进行数十余次逐字逐句的审读,终于梳理清楚了本案事实的真实面目。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这本来是一起极其典型的暴力袭击110巡警,暴力抗拒110巡警执行公务的严重事件。但是,控方的起诉书和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却有意地将谷某一伙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律文书上极力地作了‘简化’与‘淡化’,从而把丁某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刘某某‘上手拷’以及非常情况下‘鸣枪示警’的合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丁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杀死一人’,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种仅凭结果、对其原因不作深研细究的论罪,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然后,李云清律师用大量的篇幅,针对两审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所谓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和针对性的反驳,旗帜鲜明地指出:“哈尔滨市中院与黑龙江省高院两级法院认定丁某‘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仅有的一份主要证据且不具有证明丁辰‘故意杀人’的证明力!相反,该主要证据恰恰是证明丁辰无罪的证据!”
两份法医鉴定书和证人秦雪斌的证词是两审法院判决丁辰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第一份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公鉴痕字(98)1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结论是:“送检的两件上衣前襟处的裂口为贴近射击形成”。第二份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4月30日联合作出的鉴定书。该法医鉴定书第三部分论证结果为:1.死者右上胸部及右背部各有一处孔状创口……其中右上胸部创口为射入口,右背部创口为射出口。2.推断射击距离为极近距离射击”、“射击方向为自死者身体右前斜向左后上。
上述两份鉴定结论能证明什么呢?能够证明击中死者古某的那一枪的两个基本事实:第一,那一枪是两人贴近距离而“击发”;第二,子弹的入、出口为:子弹入口距身体中心线8厘米,出口距身体中心线6厘米,前后弹孔距中心线相差2厘米,方向是“斜向”,由右下而左上。
这两份鉴定,进一步印证了秦雪斌证词中证明的关键:“那女的拽,那巡警不让”!丁辰手中的枪或者是丁辰持枪的手,由于突然扑上来的谷某“拽”的作用力与丁辰“不让拽”的反作用力在两三秒之内导致手枪走火,并非丁辰主动击发,故意杀人!同时,由于弹孔入口与出口是由前胸下入,斜向从后背上出,正好说明丁辰“不让拽”,谷某硬要拽,才使得丁辰手中枪失控走火。
最后,李云清律师用本案的案卷材料尤其是充分运用案卷中法医鉴定的有关证据进一步阐明:“丁辰对刘某某上手铐以及后来‘鸣枪示警’的行为,并非像哈尔滨市中院判决书所称:‘被告人丁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从而,从根本上推翻了原审法院认定丁辰是“因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二审裁判。
在此基础上,李云清律师精心撰写了洋洋万言的《再审申请书》。该案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均寄托在一纸《再审申请书》。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程序逐级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李云清律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及时提交了《再审辩护词》,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严格审查,并几次前往哈尔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5)刑提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丁某免予刑事处罚。丁辰获释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终于将一桩所谓公安干警“故意杀人案”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据李律师讲,《再审辩护词》与《再审申请书》内容基本相同。所以,此案申诉成功可谓“一纸定乾坤”!
本案留下的思考是,“丁辰故意杀人案”中,黑龙江省、市两级法院将公安干警丁辰执行公务时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是主观认识水平所致,还是有法外原因?是否应该错案追究?
撕扯中巡警手枪走火
1998年4月25日晚8点多钟,“被害人”谷某(化名)与其丈夫、小姑子夫妇、小姑子丈夫的朋友、该朋友的大舅哥,大舅哥的朋友以及小姑子丈夫的弟弟夫妇一行共9人,在哈尔滨市抚顺街金港饭店聚餐。在喝了一瓶白酒,30多瓶啤酒后,走出饭店分乘三辆车找地方唱歌去了。
当其中一辆车行至安达街新阳路转弯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一台黑A58280号红色捷达出租车相刮。谷某丈夫仗着人多势众,下车后,殴打出租车司机,司机招架不住,往安达街里面跑,打人者紧追不放……
出租司机在被追赶中急拨110报警。
两车相刮的这边,围观者已很多。这时,另有一辆黑A5246号捷达出租车来到两车相刮处。司机将出租车靠在德福俱乐部门对面的路边,摇下玻璃。谷某9人中的张某问:“你是看热闹,还是拉客?”该司机说是“拉客”,张某张口骂道:“拉你妈个×的客!”伸手就朝司机脸部一拳。无辜的司机下车后找张某寻理,张某的朋友王某跑过来说:“打你咋的?”上来就踢。司机欲还脚,其他七人从德福俱乐部门口跑过来,司机见状吓得急往新阳广场方向跑。接110出警指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110干警丁辰、贾俊峰和身着便服的王春海开着警车迎面而来。
司机拦住警车称,他无缘无故被打,同时指着后面穷追不舍的人……丁辰见状,拦住前来追赶的那些人说:“我们是巡警,是来处理事故的!”谷某的丈夫听身穿警服的丁辰说他是巡警,大怒!有人开口大骂:“巡警多你妈个×!”谷某的丈夫对丁辰当脸就是一拳!打得丁辰鼻子出血。其他人也怒目相向,跃跃欲试。
为了有效制止谷某一行的非法暴力行为,丁辰将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暴力袭警的谷某的丈夫摁倒在地,上了手拷准备带上刑车。谷某一行本来应该及时终止非法行为,听候现场警察依法处理。但他们却有恃无恐对巡警丁辰和王春海实施殴打,在撕扯、拽拉、拳打脚踢中,二人的警帽被打掉,警服被撕破,鞋也被打丢。现场围观的几百人则涌来涌去,叫喊起哄。民警王春海被这一伙人围住连踢带打,抱头倒在地上。
为了王春海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丁辰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天空开了两枪示警!喧闹涌堵的人群听到枪声后退了,踢打王春海的一伙人也住手了,撕扯丁辰的谷某也退后了两步。
但是,谁也没有料想到,已经退后的谷某停了几秒钟后随即又扑了上来,一边撕扯丁辰,一边说:“你吓唬谁呀?啥事呀?你还用枪打我呀!”来不及将枪入套的丁辰,对扑上来的谷某只是招架,挡避。两人撕扯中,第三枪响了,谷某中弹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年冤案昭雪
看似简单的暴力袭警案,一审法院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辰遂由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押至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丁辰母亲对终审判决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向黑龙江省高院进行申诉,省高院复查后依然维持原判。无奈之下,正式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李云清律师作为申诉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书写、递交《再审申请书》。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申诉难是刑事案件若干老大难问题中的最大一难。难就难在申诉案件往往已经两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基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已“盖棺定论”。申诉人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仅仅以原判中的一些漏洞和瑕疵为由进行申诉,人民法院是绝对不可能撤销原判或进行改判的。从正面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是法院为了维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威信和尊严;从负面意义上考虑,试图让法院自己去否定自己,困难可想而知。
本申诉案的难度,除具有一般申诉案件的共性外,其个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被丁辰所谓“故意”杀死的被害人谷某背景关系极其显赫,其父曾在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身居要职。是否利用职权,想方设法影响此案?此其一。其二,被害人身亡后,她的亲属曾联名上书省高院领导,义愤填膺地声称:“如果该案不能得到公正处理,我们家属将抬尸体去北京新华门、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大上访……”被害人亲属的举动,媒介会不会借此大肆炒作,从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影响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受命于危难之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2003年4月10日,李云清律师毅然接受了当事人之母申请再审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李云清律师专程前往哈尔滨市,首先向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复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然后逐页地推敲研究,尤其对人民法院认定丁辰“故意杀人”的关键证据进行数十余次逐字逐句的审读,终于梳理清楚了本案事实的真实面目。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这本来是一起极其典型的暴力袭击110巡警,暴力抗拒110巡警执行公务的严重事件。但是,控方的起诉书和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却有意地将谷某一伙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律文书上极力地作了‘简化’与‘淡化’,从而把丁某将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刘某某‘上手拷’以及非常情况下‘鸣枪示警’的合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丁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杀死一人’,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种仅凭结果、对其原因不作深研细究的论罪,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然后,李云清律师用大量的篇幅,针对两审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所谓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和针对性的反驳,旗帜鲜明地指出:“哈尔滨市中院与黑龙江省高院两级法院认定丁某‘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仅有的一份主要证据且不具有证明丁辰‘故意杀人’的证明力!相反,该主要证据恰恰是证明丁辰无罪的证据!”
两份法医鉴定书和证人秦雪斌的证词是两审法院判决丁辰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第一份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公鉴痕字(98)1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结论是:“送检的两件上衣前襟处的裂口为贴近射击形成”。第二份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4月30日联合作出的鉴定书。该法医鉴定书第三部分论证结果为:1.死者右上胸部及右背部各有一处孔状创口……其中右上胸部创口为射入口,右背部创口为射出口。2.推断射击距离为极近距离射击”、“射击方向为自死者身体右前斜向左后上。
上述两份鉴定结论能证明什么呢?能够证明击中死者古某的那一枪的两个基本事实:第一,那一枪是两人贴近距离而“击发”;第二,子弹的入、出口为:子弹入口距身体中心线8厘米,出口距身体中心线6厘米,前后弹孔距中心线相差2厘米,方向是“斜向”,由右下而左上。
这两份鉴定,进一步印证了秦雪斌证词中证明的关键:“那女的拽,那巡警不让”!丁辰手中的枪或者是丁辰持枪的手,由于突然扑上来的谷某“拽”的作用力与丁辰“不让拽”的反作用力在两三秒之内导致手枪走火,并非丁辰主动击发,故意杀人!同时,由于弹孔入口与出口是由前胸下入,斜向从后背上出,正好说明丁辰“不让拽”,谷某硬要拽,才使得丁辰手中枪失控走火。
最后,李云清律师用本案的案卷材料尤其是充分运用案卷中法医鉴定的有关证据进一步阐明:“丁辰对刘某某上手铐以及后来‘鸣枪示警’的行为,并非像哈尔滨市中院判决书所称:‘被告人丁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从而,从根本上推翻了原审法院认定丁辰是“因采取措施不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二审裁判。
在此基础上,李云清律师精心撰写了洋洋万言的《再审申请书》。该案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能否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均寄托在一纸《再审申请书》。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程序逐级审查,决定提起再审。李云清律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及时提交了《再审辩护词》,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严格审查,并几次前往哈尔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5)刑提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丁某免予刑事处罚。丁辰获释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终于将一桩所谓公安干警“故意杀人案”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据李律师讲,《再审辩护词》与《再审申请书》内容基本相同。所以,此案申诉成功可谓“一纸定乾坤”!
本案留下的思考是,“丁辰故意杀人案”中,黑龙江省、市两级法院将公安干警丁辰执行公务时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是主观认识水平所致,还是有法外原因?是否应该错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