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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确立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审判机关正确处理数罪并罚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该条在对自由刑进行数罪并罚方面存在缺陷,条文中部分用语的模糊不清也带来了法官自裁量权过大、有违限制加重原则等问题。“标准线”理论作为自由刑数罪并罚的一种制度设计理念,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也并不否定法官在量刑时的主观能动性,对完善我国自由刑数罪并罚制度有积极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