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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