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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知识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是决定我国卫生法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反思可以发现,目前大量实践部门的知识生产者都比较功利,而来自医学院校或研究机构的生产者则面临学术共同体能否形成、传统法学研究共同体的认可等问题,法学院校的知识生产者还需认真对待知识产出持续性与卫生法学学科构建-e._N的关系。本文建议通过加强生产者之间实质性合作以解决部分问题;而问题的彻底解决,则需要在卫生法学知识生产的学术体制改革、学术理念开放以及知识生产者激励等方面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