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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合同法》与《破产法》双重视角,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将待履行合同中选择权的论述拆分为价值论、构造论、效果论以及扩张论四大块,并尝试突破传统的论文构造方式,将}匕较法分析打散在各论之中,而不单独成章,目的在于更为直观地促使制度、问题、理论以及建议四者紧密联系,为全面把握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构建新的理解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