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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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在2014年12月26日央视《新闻1 1:琼瑶胜诉原创的胜利》中表达了自己对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决的看法:
  第二点,张平院长对判决“禁止复制、发行、传播”的看法:
  原告的<梅花烙》是200多个桥段,被告的《宫锁连城》是900多个桥段。9个点的相似,就让整部剧停播,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第二点,张平院长对判决“赔偿500万”的看法:
  原告主张21个桥段的抄袭,最后法院认定的是9个。这个比例还不到一半,所以法院是考虑到了量的问题,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赔那么多)。
  我们看这个(抄袭)的量,不论是占原告(全剧200个桥段)的比例,还是被告(900多个桥段)的比例,它都是非常小的。从这个比例来看,赔偿额并不低。
  第三点,张平院长对判决“赔礼道歉”的看法:
  原告起诉的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不包括人身权。在不包括人身权的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去赔礼道歉?我们在各国对知识产权案的判决当中,都是用经济赔偿的方式,很少涉及用这种人身……
  对于张平院长的三点说法,作为一个法律方面的门外汉,我是无从置喙的;但作为一个进入影视行业将近20年的编剧,我个人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谨与张院长商榷:
  质与量的比对
  琼瑶女士人比较厚道,平时可能也很少与人纠缠剧本比对之类的事情,所以只列举出了比较重要的、比较大的21个桥段,但这种比对方式其实不一定能真实描述侵权行为的全部。
  我个人认为,对于剧本中的构成元素来讲,大到立意、创意、结构、人物、人物关系、大事件、桥段、情节、情节线(由人物与大事件、桥段、情节等元素构成的贯穿性线索),小到过场戏、细节、台词等等,抄袭面前一律平等,只要有了接触的前提,如果有相似,就有可能被認定为抄袭。
  在大的故事架构,即立意、创意、人物与人物关系设置、结构、大事件等不相同的前提下,某些细节、台词相同可能是巧合;但在上述大的故事架构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故事对应的发展阶段,类似的过场戏、细节、台词均可归为抄袭之列。
  基于以上“抄袭面前一律平等”逻辑,除了琼瑶女士上诉的21个经典桥段之外,其实还有大量非经典的桥段、事件、情节、过场戏、细节、台词雷同,以及“由常规元素构成但是原告所独有的组合方式”雷同。
  我们不能认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诉,不重要的元素就不算数了。如果这样想问题,就会被某些人抓住把柄,认为雷同的地方并不多。
  下面,我仅简单列举两剧第一集中雷同的大、小元素,以供参考。
  两者大元素的雷同部分,可用“一种归纳,两种适用”方式总结:
  1,老爷纳新欢将生子对夫人有威胁
  2,夫人与心腹商量准备万全之策保住地位
  3,偷龙转凤并记下女儿身上特殊记号后遗弃
  4,女儿被卑微之人拣走养大
  5,多年后大少爷成为优秀青年,二少爷成为次品
  6,夫人在心腹警告之下准备完全忘掉女儿
  以上6点归纳既是《梅花烙》的情节线,也是《宫锁连城》的情节线,可以看出完全一样。
  即使有人认为其中某个桥段或某个设计是公共资源,但是别忘了,用公共资源重新进行创新性组合也是一种原创。比如“孟姜女哭长城”、“荆轲刺秦”、“嫦娥奔月”都是公共资源,但如果我第一个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故事“孟姜女哭倒长城,假装献藏宝图刺杀秦始皇未果,被处死前偷吃始皇仙药而奔月”,这种组合方式就是我的原创,别人再用这种方式就是抄袭。
  由此可知,以上的“一种归纳”其实是概括出了多个情节以及这些情节特定的组合方式。如果情节相同,组合方式也相同,那就可以认定为抄袭。 两者小元素的雷同部分,可用“相似与微调”方式来判定:
  《梅花烙》
  1,福晋生下女儿,姐姐用早准备好的男孩(皓祯)换掉。福晋在女儿肩上烙上梅花让秦嬷嬷偷偷送走。
  《宫锁连城》
  1,映月生女,换成男孩。看到女孩肩上有一大块胎记。
  《梅花烙》
  2,秦嬷嬷将孩子放在河边,姐姐将孩子放水上漂走。
  《宫锁连城》
  2,郭嬷嬷悄悄把女孩放在河边。
  《梅花烙》
  3,艺人白胜龄与妻子翠华正好膝下无子,发现女孩和肩上的烙伤,收养孩子取名白吟霜。
  《宫锁连城》
  3,女孩被练唱的妓女丽娘拣走,发现她肩上胎记,并准备把她养成个大家闺秀,取名宋连城。
  《梅花烙》
  4,半年后翩翩也生了二少爷皓祥,福晋与姐姐、秦嬷嬷悄悄出来看自己抛弃的孩子,发现不是肩上有梅花的,怒问姐姐。姐姐让她完全忘掉孩子才是大家的活路,福晋无比痛苦地接受现实。
  12年后,皓祯打猎显示好武艺和好人品,弟弟皓祥显然不受待见。皓祯猎到一只白狐,出于怜悯放走,只留下一撮白毛。
  《富锁连城》
  4,20年后,大少爷恒泰骑射表演,映月想起弃女难过,郭嬷嬷让她要狠下心忘却。
  以上四处小元素的比对过程中,可以看出:
  1中的烙印与胎记是同一性质的,属于微调;
  2中的“河”是完全相同的元素,孩子放在河里和河边区别不大,属于相似;
  3中的艺人与妓女在当年都属于下等人,性质是一样的,属于微调;
  4中的骑射表演也是完全一样的,想念遗弃的女儿的状态以及被劝阻之后下狠心忘掉女儿的戏完全一样,属于相似。
  其实,个人认为,重要戏份的抄袭能证明抄袭,但那些不重要的过场戏的抄袭更能证明抄袭。重要戏份不容易想出来,抄袭可能是万不得已;连过场戏都懒得改一下,比如以上“把孩子放在河边”这样的过场戏都完全一样,就说明抄袭者的状态:连这种简单的戏都没能力改动;或者,已经狂妄到“老子就是原封不动地抄了,你能咋样?”   我认为,连过场戏都抄的人,无论从人品到能力,根本不能算编剧。
  所以,综合以上大、小元素的分析,在短短一集里,至少有六大四小十处相同或相似,能认定为抄袭。
  依此类推,全剧雷同的部分,绝对不会只是九个桥段。琼瑶女士基于诉讼的需要,抓大放小便于处置,我们可以理解。但作为旁观的法律专业、编剧专业的人士,应该有更深入、更细致、更全面的分析和界定,以便为行业立规,将创作者有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劳而获的念头扼杀在摇篮里。
  基于以上分析,张平院长在第二点里所说的“量”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只要更深入比对,“量”一定会增加的,所以判赔500万不是多了,很可能还是少了。而且,对于非法盗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人来说,并不是简单地以盗用多少来衡量赔偿金额的。因为没有盗用,侵权方就不可能有这个项目,就一分钱都赚不到;而原告卻可以继续翻拍她自己的作品(琼瑶就是在做翻拍剧本时发现被侵权的),赢得丰厚的利润。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侵权者其实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而不仅仅只是“有九个桥段侵权,就以九个桥段在剧中所占比例来赔偿”。
  道歉的意义
  对于张平院长的“第三点”中说的“原告起诉的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不包括人身权。在不包括人身权的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去赔礼道歉?”这种话,我只能用网络热词“呵呵”来回应。
  法律不是僵化的法条,它的最终目的其实是维护人的权益与尊严。如果赔了钱就不用道歉,那相当于在道德上肯定了这种侵权行为。
  这个世界上,不是什么东西都能花钱办妥的。很多时候,人的尊严比金钱更重要,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动物只需要物质满足,吃饱喝足有个异性传宗接代就行;而人是有思想的,有尊严的,有羞耻感的,做了坏事,偷了别人的东西,如果只把东西退回去就洗白了,又变成了天真无邪的黄花闺女,那就意味着可以一直偷下去,只要偷到的东西带来的效益高于赔偿的数额,就是一桩好生意。
  赔礼道歉,是一种道义上的惩罚,是让侵权者被社会所唾弃,让他自己因此自省而改变行为方式,并警告其他同行不要干这样的事情。它与经济赔偿是相辅相成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单纯只用钱来解决问题,必然导致全社会都充满铜臭气,整天只谈钱,唯钱是标准,可以界定一切对错;唯钱是硬通货,所有人只拥有它就够了;唯钱是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每一扇门……如果真的这样,那我们就忘了作为高贵的人类,还有区别于动物的精神需求;如果法律只是这么个意思,我们不需要这种法律。
  以上为个人陋见,可能错漏甚多,但至少出发点是干净的。
  此文不代表任何组织。
  纯粹就事论事,无意左右任何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于琼瑶诉于正一案,本人静候法律最后的判决,在此并不作任何指向性判断,一切分析只是建立在他人言论基础之上,为了法律观念和行业标准的讨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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