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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我国学术界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已有一些理论著作和文献,但总体而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章着重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全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基本的社会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了诸多优势:它能够吸纳资本、劳动力、经营者,并将其融为一体从而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等;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理念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润最大化”,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追求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一些公司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污染环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负面现象层出不穷。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应运而生。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环境污染等,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经专家们多次讨论,却仍难达成一致。学者们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道德上的责任,其与企业的法律义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非强制性是指道德层次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企业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还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日益地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角度分析
伴随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成为国际上的一股主流思潮,“企业公民”一词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企业公民”是指企业为了表达出对人类、社区以及环境的尊重,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及所做出符合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发展策略。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
传统民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属商法,商法为私法,因此企业法是私法。从事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规范,企业因此要承担社会责任。
三、关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不足的完善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却没有任何的说明。
加大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采取成立债权人会议,选举出债权人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债权人对有关重要信息的获知时间提前,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力度。
(二)社会监督措施的完善
适当的外部制度的监督与引导也尤为重要,因此社会多方位的监督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的实现必不可少。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这一权利救济措施尤其可应用于消费、环保领域,同时也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更加符合。以环保公益诉讼为例,应规定更加宽泛的起诉主体,任何公民、社会团体乃至检察机关等一旦发现某公司有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并已造成损害结果,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起诉,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次,鼓励消费者等社会个体成员对公司企业等进行相关的监督。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做广义界定,即只要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如此规定才能更好地配合以公民个人为代表的社会成员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2]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J].东南学术,2006,(6):7.
[3]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7,(3):32.
[作者简介]陈冰(1985—),山东泰安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财税金融法方向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完善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基本的社会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了诸多优势:它能够吸纳资本、劳动力、经营者,并将其融为一体从而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等;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理念认为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润最大化”,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追求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一些公司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污染环境、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等负面现象层出不穷。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应运而生。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环境污染等,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经专家们多次讨论,却仍难达成一致。学者们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道德上的责任,其与企业的法律义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非强制性是指道德层次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企业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
企业社会责任还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日益地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角度分析
伴随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成为国际上的一股主流思潮,“企业公民”一词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企业公民”是指企业为了表达出对人类、社区以及环境的尊重,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及所做出符合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发展策略。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
传统民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法属商法,商法为私法,因此企业法是私法。从事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规范,企业因此要承担社会责任。
三、关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不足的完善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条虽然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却没有任何的说明。
加大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采取成立债权人会议,选举出债权人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债权人对有关重要信息的获知时间提前,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董事会决策的监督力度。
(二)社会监督措施的完善
适当的外部制度的监督与引导也尤为重要,因此社会多方位的监督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制度的实现必不可少。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这一权利救济措施尤其可应用于消费、环保领域,同时也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更加符合。以环保公益诉讼为例,应规定更加宽泛的起诉主体,任何公民、社会团体乃至检察机关等一旦发现某公司有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并已造成损害结果,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起诉,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次,鼓励消费者等社会个体成员对公司企业等进行相关的监督。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做广义界定,即只要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如此规定才能更好地配合以公民个人为代表的社会成员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2]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J].东南学术,2006,(6):7.
[3]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7,(3):32.
[作者简介]陈冰(1985—),山东泰安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财税金融法方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