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关系转接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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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却受到很多劳动关系的制约,其中社会保险关系就是束缚劳动者流动的劳动关系之一,导致劳动力在各个地区很难实现自由流动,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本文在了解我国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保险关系流动难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 接续
  
  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助于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产品竞争力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成为必然趋势。但现实中,我国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但受到户籍制度、劳动关系等客观社会基本关系的制约,还受到社会保险关系的制约,各地频繁出现的“退保”等现象,说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存在困难。特别在我国体制转轨,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和众多职工的流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困难严重地阻碍劳动力的流动,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更加突出。
  一、社会保险关系的界定
  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方式,并通过建立基金,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等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险关系是社会保险的属性和表现。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脱离社会保险而独立存在。社会保险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之分。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现状
  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其覆盖范围只涉及城镇的正规就业者群体,社会保险关系与户籍及职工的劳动关系高度一致,社会保险关系随着职工正常的工作调动能正常转移和接续。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更多的群体被纳入进来,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不再一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日渐突显。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困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若养老保险基金发生赤字时由当地政府财政“兜底”,而我国的财税制度是市(县)级的“分灶财政”,这样造成许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被迫中断等现象。这一问题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部分的统筹层次有关。到20O7年底,全国除十三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调剂,其他省市仍旧主要是县市级统筹,全国有20O0多个市(县)级单位,由于每个“统筹范围”的地方政府部门,对本范围养老保险工作负有责任,在政策制定上有一定的权利,因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所谓“统一制度”,仍然只能是一些制度原则的统一、缴费基数比例的统一、缴费率的统一、缴费最低年限的统一,而并不涉及制度实质性的内容。此外,各統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也采用的是一种几乎相对独立的运作模式统筹基金,负责该地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型养老金的支付,并承担按照计发办法所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的那部分差额的补差任务。
  (二)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接续困难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伴随着城镇国有企业改革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进行的,采取的策略是渐进式的方式,这样必然造成社会保险制度的“路径依赖”和“碎片化”格局的出现。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包括针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等。各个制度内待遇差别很大,造成职工的流动很困难。此外,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产生了许多问题,如一直以来忽视农村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养老制度的建设。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多种的格局。当农民工普遍流动时,必须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流动条件的限制。大多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直接与接入地的户籍挂钩;不承认其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转移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l5年等为接续条件。二是农民工的数量。当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频繁流动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就更不可能实现。农民工大量“退保”现象必然频繁出现,引起的社会问题和产生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不畅的原因
  (一)政府间的“博弈”
  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制。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保障了投保人个人账户的转移,但统筹账户部分实行的却是现收现付制,以投保人名义缴纳进入统筹账户的金额被用于当年当地(指统一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对于缴费人而言,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是由当地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与之前职工对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根据目前统一政策,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个人账户,而统筹账户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模糊处理,使职工一旦涉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就会出现不同统筹区域间责任与权益不对等的情况。对迁出地而言,一旦劳动者转走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退保,他们的统筹基金就留在了当地,同时也缓解了未来该地养老的负担;而对于迁入地来说,政府则不愿轻易接纳一个未曾对当地统筹基金做过太多贡献,却要当地来政府来承担其养老责任的劳动者。对那部分责任不清而数额较大的基础养老金,每个统筹地区都不愿承担。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制度壁垒也就应运而生。
  (二)参保人的道德风险
  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影响,各地的养老保险负担差异很大,无论费率、缴费基数、计发基数还是基金总量都存在差异,制度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各地区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异。这一状况使一些面临退休的人有可能会产生“到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因为根据现行基础养老金待遇核定的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数额与个人的缴费贡献不挂钩。可以预见,一个在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甲地区工作多年的人,如果在即将退休前到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经济发达的乙地区工作,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接续,根据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乙地区就应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这个人就可以拿到比原来高出许多的养老金,这势必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建议
  (一)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我国已经进入到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需要各地政府共同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的法制环境。整合各地的公共政策,减少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只有这样才能为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统筹区域的划分无疑为养老保险基金圈定了带有地域色彩的“势利范围”,只要在现行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涉及到跨统筹区域的利益变动,阻碍转移的力量就会一直存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关键是解决养老责任在不同地区间的认定和落实问题。而解决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不清的根本有效办法是实行全国统筹,如果实行全国统筹,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不再是问题。也就是说统筹层次越高,伴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就越少。
  (二)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
  如果在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解决流动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则必须将制度创新的目标转向现行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上来。通过引入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的方法,在地方间建立具有足够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机制,实现区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互通互认,使劳动者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得到承认,在退休时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这种地区间社会保险权益结算机制的引入,关键是要解决地区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机制,并成为财政体制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各地养老金待遇有差距,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风险”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刘雄.社会保险通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2]杨宜勇.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3]方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透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6:(2)
  [4]邓大松.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事关重大[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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