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也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更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如何让农民享受到因土地增值所获得的收益,不应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应是有关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