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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现有管理体系中,存在许多非正式权力。从价值取向上来讲,对这些权力存有争议,但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这些权力还存在设定运行上的缺陷及其灵活性、自由性的度难以把握等问题。为此,需要从人文理念的角度和机制设置方面进行进一步引导和规制,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最大发挥和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构建,达到非正式权力与正式权力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