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法律风险分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131406088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共享经济飞速发展,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共享经济能够对公共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可以使共享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在共享经济背景之下,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空白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因此其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本文针对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一些法律思考.
其他文献
“智能校园”的发展,对高职法律类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针对高职法律类课程与“智能校园”发展脱节的现象,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模块化、智能化、引入诊改机制等解决设想.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数量激增,但部分公司在关闭、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也没有进行清算,而是处于一种“休眠”状态,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规范.本文比较分析了“休眠公司”破产清算的国内外相关立法,并研究了国外有关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国家的经济和科技水平得到了良好的提升,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人才培养对于国家发展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特别是高校内部培养的都是社会中的栋梁之材,因此更是需要高校内部教育工作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地与时俱进,完善教育工作开展的效果,才能够达到最佳的教育标准.本文就是以高校内部法学教育工作的方法进行分析,重点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找到反思与抉择的策略,希望能够真正地发挥出教育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从而保证高校内部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的人才,以此为我国社会向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形式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关注.而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很容易受到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的侵扰,甚至出现泄露隐私.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求管理者从实体法入手,补充消费者权益内容,更要健全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程序.基于此,该文主要围绕我国《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展开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呈持续上升趋势,这也推动了网络交易的数量.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无法完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跟不上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需求,容易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某些行为损害商家或普通民众的利益,限制网络交易的安全高效发展.基于此,文章以网络交易的内涵和安全重要性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我国的网络交易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网络交易安全和我国民商法的相关性,完善与网络交易有关的我国民商法内容,保护商家和普通群众的利益.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灵活就业打开了一扇窗.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即“网约工”.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完善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网约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网约工”劳动关系的概述、现行法规对“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剖析,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等特殊优势,迎合了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程度持续加深,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的出台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平台经营风险、消费者违约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也逐渐暴露,在此背景下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培育消费者理性消费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野蛮发展,在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丰厚利润的不断诱惑下,催生出了新型的网络职业——网络主播.但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关于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适用我国《劳动法》调整双方关系等法律尚未触及领域内的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案例入手,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深入探讨网络直播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
知悉真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消费者及时有效地获取消费信息,同时也是信息化时代的迫切需要.但我国在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法律保护方面,却存在诸如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不健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采取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以及加大相关部门的保护力度等措施,以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黄河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与其谋求生态系统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历来突出,流域的自然属性和人为区隔的不一致也同样加剧了跨区域合作治理在空间上的复杂性.在ICA框架下,基于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机制运行的实践分析可以发现,信息成本、执行成本和协商成本等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协调权威性之阙如、黄河委“角色不清”、合作偏好差异引致合作动机“不纯”、行动者数量庞杂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法律缺位与权责关系模糊不清双重叠加以及社会主体主动性不足等合作风险存在于战略实践中,产生了跨行政区合作治理的巨大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