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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在文件中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会计准则,但保险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内容毕竟存在明显差异,不宜全盘照搬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文章将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业务介绍其会计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