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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强劲增长,城市数量急剧增加,城市化的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规模扩大需要增加土地供给保证,而城市存量土地不足,只有通过大量征收农村土地来实现,也就是说国家需要把农村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开发。如果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与冲突。据统计,全社会40%的上访是由土地纠纷造成,80%以上的矛盾由征地补偿引发,这造成了农村和整个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建立合理的、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制度。所以本文就是要探讨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的土地征收拆迁制度,保障好失地农民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政府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2.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想尽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积,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补偿,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
(二)影响农村征地拆迁进程的原因分析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地处置权缺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的含义非常含糊,相关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做为在中国权力架构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府无论是在历史传统影响、权力分配还是在信息占有上都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2002年《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的部分产权界定给农民,但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处置权,一旦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这部法律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全部戛然而止,所以,当经济发展需要把一部分农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的时候,现行的法律允许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由国家垄断,必须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
2.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耕地补偿与宅基地补偿不可相提并论。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所确立的国家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首先转变为国有土地,再以国家名义划拨或出让。在土地所有权领域,市场因素起不到任何作用。这样,就只有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 即土地一级市场,才对于建设用地作出目的性区分,而这种区分调整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关系;而宪法的“公共利益”条款调整的是国家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
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征地收益分配制度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许多制度设定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中的一些理念,深层次的征地利益分配矛盾远远没有解决。目前中国这种以征地前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法计算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根据调查,这样的征地补偿标准最多可以说是失地农民的临时失业救济,并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已超过或将要超过就业年龄的农民,因目前全民覆盖的社保制度在我国还未建立起来,因此失地后如果补偿较低,就是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征地过程中利益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
博弈论是一种独特的处于各学科之间的研究人类行为的方法,可以用来分析多个有利害联系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清晰勾勒出征地行为中各利益主体的心理斗争路线后,博弈论模型的解析将为我们提供均衡征地利益的最优策略。
博弈论在各个学科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于人类而言,博弈论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能够促进人类思维的发展,促进人类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博弈论告诉人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所以必须了解竞争对手的思想。博弈论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在过去二三十年中,博弈论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无论是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系统的分析方法,使人们在其命运取决于他人的行为时制定出相应的战略。特别是当许多相互依赖的因素共存,没有任何决策能独立于其他许多决策之外时,博弈论价值更是巨大。征地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其利益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其中,既有合作博弈,也有非合作博弈。由于博弈论涵盖的博弈范畴非常适合于本文关于征地的冲突,本文将引用博弈论构建博弈模型并进行相关博弈分析。 (二)征地利益博弈主体
征地过程中主要利益博弈主体有五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中央政府,是征地的裁判者,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调控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指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县、镇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他们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追求政绩及财政收入最大化;农村集体,以村委会为代表,是征地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代理被征地农民利益,同时也追求农村集体和村组干部利益的最大化;用地单位,以低价获得土地,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被征地农民,一般以获得基本利益为目标。征地过程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之间围绕各自利益目标、调整利益分配,展开利益博弈的过程。
总体来说,征地过程中各博弈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如下:中央政府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扮演代理者和谋利者双重角色,用地单位扮演谋利者角色,被征地农民扮演利益诉求者角色。
(三)对征地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博弈的思考
在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博弈中,由于国家掌握着政权,农村集体掌握着所有权,农户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收益权残缺就难以避免。博弈结果很容易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集团,征用农地获取高额利润,使土地用途监管制度失效,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另外,博弈的结果还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市场无序运行。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使得政府在征地利益分配上占主动。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垄断权和强制执行权,因此是征地博弈利益分配主体中最具竞争优势的一方。这样容易导致土地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等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使下,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政府行政手段超越市场机制,打破了公平交易环境,扭曲了市场机制。
农民之所以在博弈过程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部门收益分配比例严重不合理所致。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者,这直接导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虚置。在现实中,县乡政府也会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被征地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处于不利地位,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也往往会被少数村干部侵吞。
三、完善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每次征地拆迁之前都要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社区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带动作用,教育全体被征地拆迁群众并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针对拆迁过程中少数“钉子户”漫天要价、阻扰拆迁及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切实做好行政裁决、强制拆迁、执法检查、拆临拆违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思想工作”四个到位。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拆迁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使拆迁工作真正变成“阳光拆迁”“平安拆迁”和“和谐拆迁”。
(二)完善征收补偿制度
很多时候征地拆迁冲突都是由于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造成的,即无法达到利益的均衡分配。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仅包括对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确定和规范,还包括补偿制度的规范、拆迁管理的规范等等。要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政府要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要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四)改变政府的行为职责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文明拆迁、和谐拆迁、科学拆迁,坚决杜绝“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将征地拆迁工作推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是要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确有实际困难的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对有些特殊情况,在不违背大原则的情况下,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确定解决方案,尽力做到有情操作。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市化成本,应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政策和法规,进行征地拆迁;要确立以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同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养老、医疗等问题;要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纠正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错位、越位行为,赋予集体土地产权以明晰的产权主体地位、完整的产权权能和放开对集体土地产权行使的限制,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总之,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维护国家发展的大局,维护好农民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使整个社会协调发展。考察中国实情,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土地征收的意义所在,是本文的立意根本。
(作者系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当前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政府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2.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想尽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积,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补偿,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
(二)影响农村征地拆迁进程的原因分析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地处置权缺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的含义非常含糊,相关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做为在中国权力架构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府无论是在历史传统影响、权力分配还是在信息占有上都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2002年《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的部分产权界定给农民,但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处置权,一旦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这部法律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全部戛然而止,所以,当经济发展需要把一部分农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的时候,现行的法律允许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由国家垄断,必须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
2.集体土地征收及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耕地补偿与宅基地补偿不可相提并论。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所确立的国家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首先转变为国有土地,再以国家名义划拨或出让。在土地所有权领域,市场因素起不到任何作用。这样,就只有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 即土地一级市场,才对于建设用地作出目的性区分,而这种区分调整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关系;而宪法的“公共利益”条款调整的是国家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
3.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征地收益分配制度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许多制度设定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中的一些理念,深层次的征地利益分配矛盾远远没有解决。目前中国这种以征地前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法计算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根据调查,这样的征地补偿标准最多可以说是失地农民的临时失业救济,并不能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已超过或将要超过就业年龄的农民,因目前全民覆盖的社保制度在我国还未建立起来,因此失地后如果补偿较低,就是严重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征地过程中利益博弈分析
(一)博弈理论简介
博弈论是一种独特的处于各学科之间的研究人类行为的方法,可以用来分析多个有利害联系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清晰勾勒出征地行为中各利益主体的心理斗争路线后,博弈论模型的解析将为我们提供均衡征地利益的最优策略。
博弈论在各个学科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于人类而言,博弈论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能够促进人类思维的发展,促进人类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博弈论告诉人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所以必须了解竞争对手的思想。博弈论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在过去二三十年中,博弈论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无论是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系统的分析方法,使人们在其命运取决于他人的行为时制定出相应的战略。特别是当许多相互依赖的因素共存,没有任何决策能独立于其他许多决策之外时,博弈论价值更是巨大。征地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其利益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其中,既有合作博弈,也有非合作博弈。由于博弈论涵盖的博弈范畴非常适合于本文关于征地的冲突,本文将引用博弈论构建博弈模型并进行相关博弈分析。 (二)征地利益博弈主体
征地过程中主要利益博弈主体有五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中央政府,是征地的裁判者,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调控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指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包括省、市、县、镇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他们在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追求政绩及财政收入最大化;农村集体,以村委会为代表,是征地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代理被征地农民利益,同时也追求农村集体和村组干部利益的最大化;用地单位,以低价获得土地,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被征地农民,一般以获得基本利益为目标。征地过程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之间围绕各自利益目标、调整利益分配,展开利益博弈的过程。
总体来说,征地过程中各博弈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如下:中央政府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扮演代理者和谋利者双重角色,用地单位扮演谋利者角色,被征地农民扮演利益诉求者角色。
(三)对征地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博弈的思考
在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博弈中,由于国家掌握着政权,农村集体掌握着所有权,农户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收益权残缺就难以避免。博弈结果很容易导致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集团,征用农地获取高额利润,使土地用途监管制度失效,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另外,博弈的结果还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市场无序运行。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使得政府在征地利益分配上占主动。地方政府具有土地垄断权和强制执行权,因此是征地博弈利益分配主体中最具竞争优势的一方。这样容易导致土地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等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驱使下,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政府行政手段超越市场机制,打破了公平交易环境,扭曲了市场机制。
农民之所以在博弈过程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部门收益分配比例严重不合理所致。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者,这直接导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虚置。在现实中,县乡政府也会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被征地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处于不利地位,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也往往会被少数村干部侵吞。
三、完善我国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每次征地拆迁之前都要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社区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带动作用,教育全体被征地拆迁群众并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针对拆迁过程中少数“钉子户”漫天要价、阻扰拆迁及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切实做好行政裁决、强制拆迁、执法检查、拆临拆违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思想工作”四个到位。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拆迁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使拆迁工作真正变成“阳光拆迁”“平安拆迁”和“和谐拆迁”。
(二)完善征收补偿制度
很多时候征地拆迁冲突都是由于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造成的,即无法达到利益的均衡分配。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仅包括对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确定和规范,还包括补偿制度的规范、拆迁管理的规范等等。要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政府要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要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四)改变政府的行为职责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文明拆迁、和谐拆迁、科学拆迁,坚决杜绝“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将征地拆迁工作推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是要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确有实际困难的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对有些特殊情况,在不违背大原则的情况下,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确定解决方案,尽力做到有情操作。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市化成本,应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政策和法规,进行征地拆迁;要确立以市场价值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同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养老、医疗等问题;要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纠正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错位、越位行为,赋予集体土地产权以明晰的产权主体地位、完整的产权权能和放开对集体土地产权行使的限制,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总之,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维护国家发展的大局,维护好农民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使整个社会协调发展。考察中国实情,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土地征收的意义所在,是本文的立意根本。
(作者系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