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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农民赵某购票乘坐本县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北京打工,途经河北省境内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本次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先后支付医疗费1,2万多元。伤愈后,赵某向拳县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心想,如果到相隔近千里的河北省寻求索赔,不仅路途遥远,而且费时耗钱,心里不禁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运输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万元。
点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如果舍弃侵权诉讼而打违约官司,即向违约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很便利。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运输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并地取证、异地诉讼等。至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有利,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
怎样依法收养子女
汪振鹏 单国友
最近,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2009年4月1日起,收养子女又有了新的要求。那么如何收养子女呢?
首先搞清收养的内涵。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二是不得违反基本原则。《收养法》第2条、第3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是把握收养关系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有3种情形可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时,要仔细审查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的条件,即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收养人自身也要符合《收养法》第6条、第8条、第9条和第lO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四是按照法定程序收养。要严格按照《收养法》第15条、16条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要由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五是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私自收养,依据《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1999年4月1日后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所在地村(居)委会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六是注意防止违法犯罪。《收养法》第20务、第31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养时一定要注意慎重查明被收养人的真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防止违法犯罪。
点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如果舍弃侵权诉讼而打违约官司,即向违约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很便利。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运输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并地取证、异地诉讼等。至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有利,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
怎样依法收养子女
汪振鹏 单国友
最近,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2009年4月1日起,收养子女又有了新的要求。那么如何收养子女呢?
首先搞清收养的内涵。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二是不得违反基本原则。《收养法》第2条、第3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是把握收养关系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有3种情形可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时,要仔细审查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的条件,即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同时收养人自身也要符合《收养法》第6条、第8条、第9条和第lO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四是按照法定程序收养。要严格按照《收养法》第15条、16条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要由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五是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私自收养,依据《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1999年4月1日后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所在地村(居)委会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六是注意防止违法犯罪。《收养法》第20务、第31条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养时一定要注意慎重查明被收养人的真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防止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