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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组织法》释义中同时指出,对村委会任期做出如此规定是基于一个初衷和一个法律前提,初衷是任期太短不利于村委会开展工作,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法律前提是原《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