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项民法制度由来已久,最早由德国学者阿铱舍雷提出,其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1]史尚宽先生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