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不真正合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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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附随义务
  (一)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关系中固有、必备的。从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区别比较明显:第一,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附随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不决定合同的类型,却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第二,主给付义务是一定客体的给付,关于主义务的请求权可以让与;单纯的附随义务所涉及的是“如何给付”,而非一定客体的给付,因此附随义务亦不构成可让与的请求权。第三,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主张对待给付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义务。第四,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根本义务,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有合同解除权;违反附随义务只会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仅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都是为主给付义务服务的。对二者的区别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行为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有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我们认为,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
  1、目的或作用不同。通说认为,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利益,确保履行利益的实现;而狭义的附随义务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固有利益的完整。简言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可见,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与对价有关,与主给付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附随义务没有对价可言,即使违反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例如,空调的出卖人负有组装、交付合格设备的义务,因为其目的在于给付利益的实现,属从给付义务;空调的出卖人负有的说明空调使用方面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警告使用空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副作用的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固有利益,是附随义务。
  2、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依据通说,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有三种: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基于当事人约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一般认为是诚信原则,“不过从现今之发展趋势……附随义务亦可能基于法定、约定或是单从诚信原则而来”。从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如交付车辆的相关文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妥善包装)或完成其他行为(如提供资讯)等,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很高。附随义务虽有法定化的趋势,但仍以不确定性为基本特点,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比较小。
  3、可诉性不同。按照通说,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换言之,对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者,对方可请求其履行之;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者,对方不能请求其履行,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问题。这一标准可用于区分实务中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这里所说的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例外情况是,附随义务被违反,并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债权人可以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名义诉请债务人负赔偿的责任。
  4、法律后果不同。二者的违反都可以引起损害赔偿,但赔偿范围有所区别:按照通说,原则上违反附随义务所应赔偿的是固有利益的损害;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主给付义务的实现,如果违反导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会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另外,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原则上违反后只是产生损害赔偿,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合同解除的问题。
  二、合同附随义务与不真正合同义务
  不真正合同义务,或称间接义务,是民法理论上的概念,其主要特征是对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该义务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我国《合同法》第 11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条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是受害人的减损义务,在法律上,他并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害发生或扩大,应按公平原则要求,依其程度承受减免赔偿额的不利益。学者多认为不真正义务是一种负担,法律并没有赋予它有利于相对人的拘束力。不真正义务的作用在于约束债权人,是一种独立的义务,违反此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对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若违反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真正的合同义务。
  (作者单位:中共密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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