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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总的来说,犯罪是一个由无数个分解的动作构成的动作组。我们通过将每个动作进行分解分析,得出初步的线索,再将关联动作进行相应的统计归纳,形成具有一定规律的动作组,从而更加直观方便地分析更深入的有价值的信息。另外,我们还可以利用贝叶斯理论,将作案人的行为动作进行概率统计,达到对作案人心理的刻画和行为规律的分析。
关键词 行为动作 動作组型 贝叶斯理论 动作分解
作者简介:王俊岩,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系;陈壮、关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400
犯罪的行为手段是通过现场零乱的痕迹物证和客观变化等表征反应的。通过这些表征的分析可以联系到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细微动作,将这些细微动作进行归纳总结,归纳出作案人的动作组型,再进行系列分析,从而得到对案件分析研究更具价值的信息。
所谓犯罪行为,具体化的表现可称之为动作。动作是指向某一对象和追求一定目的的肢体运动。动作不仅指向物证而且还指向周围的人。动作以主体的状态、动作的目的和后果等为根据可进行多样性分类。犯罪现场的变化现象是错综复杂的,每一个或每一种现象都是犯罪主体具体动作的结果。犯罪主体动作的多样性决定了现象变化现象的复杂性。所以,人们常常根据动作和变化现象的因果关系,把变化现象直接称为“变动”。在案件现场勘查中,应当认真、如实地记录这些变化现象,推想(或模拟)案件发生时作案人的每一步犯罪行为甚至每一个动作。如:进入案发现场时的进入方式,是和平进入还是暴力入侵,对于被害人是否有泄愤性动作等。
在每个单独行为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将单独的行为进行系统归纳,往往会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线索。其中,在系列案件中,归纳统计作案人的行为在侦破中尤为重要。有时候在单独案件中的某个行为难以获得有价值的线索,而在系列案件中,如果将这些单独的行为进行统计归纳,往往会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如系列抢劫案件中我们通过分析统计归纳后发现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因素上有共同点。我们就可以以这个时间因素作为出发点,分析作案人的犯罪心理以及作案人的生活规律。在搜寻作案人时,可以将重点的搜寻范围缩小至有着类似生活规律的群体。在案件侦破中将这些具有关联性或共同性的因素相结合,往往更易于获得更有价值的线索。
一、 分析犯罪现场的表征反应,整理作案人的行为动作
留在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痕迹,除本身具有物质属性,能够进行同一认定之外,还反映出了实施犯罪主体的行为动作,我们将现场一系列的动作,依据时间空间以及物体变化,将连续的动作一动一动的分解成分动作并统计归纳出动作组型。
对现场行为分解分析,要在对现场进行充分勘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认真地将动作行为一动一动的分解统计并命名。不同的犯罪现场中犯罪动作运动轨迹,有单一轨迹以及多重轨迹之分。对于单一轨迹,往往易于统计、记录,而对于有多重轨迹的现场,动作很难进行统计,此时需要考虑作案人数,以及按照现场勘查的顺序进行统计,也可通过时间空间的变化进行统计。对于动作的名称,可以简单直接的描述,如“打击头部”、“掐颈”、“钥匙开门”等等,也可以使用字母符号进行替代,如A=“打击头部”,B=“掐颈”,C=“钥匙开门”等等。而对于一些过于细小的动作命名时则需考虑将一些细小动作合并为同一动作,或者认为这些动作联系难以分离,而当成一个小的分动作整体。对于分动作的统计记录和命名要以唯物辩证法以及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充分依据现场勘查,从而将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现场变化的复杂性表示出来。动作组型的归纳与行为的分析可以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依据及方法。
二、 将关联动作归纳为作案人的动作组型,为案件的分析提供更直观、系统的分析条件
现场的痕迹、物证、客观变化等特征,是作案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罪犯的作案过程,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但同一案犯用相似的犯罪行为作的数起案子,在作案过程的具体实施上都有不同,在现场表征上也是千差万别。我们应当在这些独立的犯罪行为整合、统计,从整体分析出更具价值的案件信息。
在归纳统计中笔者认为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动作归为以下几类:时间因素、地点因素、目的因素、犯罪准备行为、犯罪过程行为、案后处理以及逃离行为。其三个因素以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和活动规律为主,四个行为主要以分析作案人的犯罪方式和个人行为特征为重。其具体的归纳方式如下:
(一)时间因素
切记不可只以作案人的犯罪事件为准,一个人的生活往往是具有一定规律的,其生活规律往往由其当前的工作、家庭等个人情况决定,所以应当全面收集作案人的活动时间,其中包括作案人为案件的准备活动以及其正常的生活活动。通过将现有的情况归纳总结,分析作案人的生活情况以及个人活动特点。
(二)地点因素
作案人的作案地点往往是具有稳定性的,当作案人在某一地点的犯罪成功后的再次作案,往往会选择相似甚至是同一地点进行,如果我们注重考虑地点因素,多问问自己“为什么在这里进行犯罪活动,选择这里会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何种作用。”从而分析作案人的心理,有助于对作案人进行心理刻画。
(三)目的因素
在系列案件中,目的因素的价值最为重要,随着作案人作案次数的增多,其作案目的表现得越为突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更直切重点。我们在侦查案件时万不可忽视这类问题,记录作案人的作案所得或满足其何种作案目的,一个作案人在作案后往往会总结其作案的经验,从而使其下一次作案时获得更高的成功率,并满足其更多的作案目的。故作案人在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加,其目的往往会获得更多的满足。
(四)犯罪准备行为
犯罪准备行为,即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是作案人在作案之前的一切与作案有关的准备活动。其主要表现为:购买或制作作案所需的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踩点、与同伙的联系等。作案人的准备活动往往与其社会交往、活动规律等个人信息有关,归纳其犯罪所预备的工具等信息,以此倒推作案人的个人情况。
关键词 行为动作 動作组型 贝叶斯理论 动作分解
作者简介:王俊岩,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系;陈壮、关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400
犯罪的行为手段是通过现场零乱的痕迹物证和客观变化等表征反应的。通过这些表征的分析可以联系到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细微动作,将这些细微动作进行归纳总结,归纳出作案人的动作组型,再进行系列分析,从而得到对案件分析研究更具价值的信息。
所谓犯罪行为,具体化的表现可称之为动作。动作是指向某一对象和追求一定目的的肢体运动。动作不仅指向物证而且还指向周围的人。动作以主体的状态、动作的目的和后果等为根据可进行多样性分类。犯罪现场的变化现象是错综复杂的,每一个或每一种现象都是犯罪主体具体动作的结果。犯罪主体动作的多样性决定了现象变化现象的复杂性。所以,人们常常根据动作和变化现象的因果关系,把变化现象直接称为“变动”。在案件现场勘查中,应当认真、如实地记录这些变化现象,推想(或模拟)案件发生时作案人的每一步犯罪行为甚至每一个动作。如:进入案发现场时的进入方式,是和平进入还是暴力入侵,对于被害人是否有泄愤性动作等。
在每个单独行为的分析基础上,我们将单独的行为进行系统归纳,往往会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线索。其中,在系列案件中,归纳统计作案人的行为在侦破中尤为重要。有时候在单独案件中的某个行为难以获得有价值的线索,而在系列案件中,如果将这些单独的行为进行统计归纳,往往会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如系列抢劫案件中我们通过分析统计归纳后发现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因素上有共同点。我们就可以以这个时间因素作为出发点,分析作案人的犯罪心理以及作案人的生活规律。在搜寻作案人时,可以将重点的搜寻范围缩小至有着类似生活规律的群体。在案件侦破中将这些具有关联性或共同性的因素相结合,往往更易于获得更有价值的线索。
一、 分析犯罪现场的表征反应,整理作案人的行为动作
留在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痕迹,除本身具有物质属性,能够进行同一认定之外,还反映出了实施犯罪主体的行为动作,我们将现场一系列的动作,依据时间空间以及物体变化,将连续的动作一动一动的分解成分动作并统计归纳出动作组型。
对现场行为分解分析,要在对现场进行充分勘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认真地将动作行为一动一动的分解统计并命名。不同的犯罪现场中犯罪动作运动轨迹,有单一轨迹以及多重轨迹之分。对于单一轨迹,往往易于统计、记录,而对于有多重轨迹的现场,动作很难进行统计,此时需要考虑作案人数,以及按照现场勘查的顺序进行统计,也可通过时间空间的变化进行统计。对于动作的名称,可以简单直接的描述,如“打击头部”、“掐颈”、“钥匙开门”等等,也可以使用字母符号进行替代,如A=“打击头部”,B=“掐颈”,C=“钥匙开门”等等。而对于一些过于细小的动作命名时则需考虑将一些细小动作合并为同一动作,或者认为这些动作联系难以分离,而当成一个小的分动作整体。对于分动作的统计记录和命名要以唯物辩证法以及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充分依据现场勘查,从而将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现场变化的复杂性表示出来。动作组型的归纳与行为的分析可以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依据及方法。
二、 将关联动作归纳为作案人的动作组型,为案件的分析提供更直观、系统的分析条件
现场的痕迹、物证、客观变化等特征,是作案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罪犯的作案过程,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但同一案犯用相似的犯罪行为作的数起案子,在作案过程的具体实施上都有不同,在现场表征上也是千差万别。我们应当在这些独立的犯罪行为整合、统计,从整体分析出更具价值的案件信息。
在归纳统计中笔者认为可以将作案人的行为动作归为以下几类:时间因素、地点因素、目的因素、犯罪准备行为、犯罪过程行为、案后处理以及逃离行为。其三个因素以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和活动规律为主,四个行为主要以分析作案人的犯罪方式和个人行为特征为重。其具体的归纳方式如下:
(一)时间因素
切记不可只以作案人的犯罪事件为准,一个人的生活往往是具有一定规律的,其生活规律往往由其当前的工作、家庭等个人情况决定,所以应当全面收集作案人的活动时间,其中包括作案人为案件的准备活动以及其正常的生活活动。通过将现有的情况归纳总结,分析作案人的生活情况以及个人活动特点。
(二)地点因素
作案人的作案地点往往是具有稳定性的,当作案人在某一地点的犯罪成功后的再次作案,往往会选择相似甚至是同一地点进行,如果我们注重考虑地点因素,多问问自己“为什么在这里进行犯罪活动,选择这里会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何种作用。”从而分析作案人的心理,有助于对作案人进行心理刻画。
(三)目的因素
在系列案件中,目的因素的价值最为重要,随着作案人作案次数的增多,其作案目的表现得越为突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更直切重点。我们在侦查案件时万不可忽视这类问题,记录作案人的作案所得或满足其何种作案目的,一个作案人在作案后往往会总结其作案的经验,从而使其下一次作案时获得更高的成功率,并满足其更多的作案目的。故作案人在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加,其目的往往会获得更多的满足。
(四)犯罪准备行为
犯罪准备行为,即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是作案人在作案之前的一切与作案有关的准备活动。其主要表现为:购买或制作作案所需的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踩点、与同伙的联系等。作案人的准备活动往往与其社会交往、活动规律等个人信息有关,归纳其犯罪所预备的工具等信息,以此倒推作案人的个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