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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件审理时限的概念
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是目前学术失范较普遍的现象。避免一稿多投及一稿多登是作者与期刊编辑部共同的责任。《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科技期刊稿件审理过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目前编辑工作效率的限制,绝大多数期刊社或编辑部不可能在30日(1个月)内通知作者是否刊登,在审稿期限内为避免作者将稿件又投向其他刊物而发生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上述条款,编者及作者双方应另有约定。目前较为简便、合理的方法是,编辑部在本刊征稿简则中设定一个稿件审理的期限(即编辑部收到作者稿件经过一系列审理程序到通知作者的期限)告知作者;作者向本刊投稿未对此提出异议即认为编辑部与作者之间形成约定。双方既然有了明确的约定期限就应共同遵守:期刊社应将拟刊用的稿件在约定期限内给作者一个明确的答复;作者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将同一稿件再投给其他杂志社,否则就是一稿多投。虽然征稿简则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目前观点并不统。但笔者认为,在征稿简则中设定并公布审稿时限作为编者与作者之间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对避免一稿多投、一稿多登现象的发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如何合理确定审稿时限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二、稿件审理时限的确定及其表达
为考察目前科技学术期刊征稿简则中有关稿件审理时限的情况,笔者从本单位图书馆阅览室中随机抽取部分中文科技期刊对其征稿简则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有67.7%的期刊征稿简则有审稿时限的条款;其中13%的编辑部将审稿时间限定为两个月以内;43.5%的编辑部将审稿时间限定为三个月以内;26.1%和17.4%的期刊编辑部将审稿时限定为六个月和四至五个月。另有32.3%的期刊征稿简则中未表明稿件审理时限,却要求作者不能一稿多投,由于没有具体约定,实际上难以界定并避免一稿多投。
1、稿件审理时限的确定
稿件审理时限量值的确定是一个敏感而关键的问题。作者和编者主观上都希望时限越短越好,但客观上编者必须考虑稿件处理的现实能力和效率,并应将一些特殊情况(如稿件审理难度大或交叉学科稿件需增加审稿人或更换审稿人、审稿人因出差或健康原因延长审稿时间、信函邮寄耽搁等)考虑进去,因而在确定审稿时限时大都较为谨慎、保守,但必须掌握一个分寸,尽可能做到合理、准确;同时,为提高论文的时效性,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审稿效率,缩短审稿时限和发表时滞。较短的审稿时限也是吸引作者投稿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投稿至审稿完毕的整个程序来看,稿件处理时间一般包括:作者寄出稿件至编辑部收到稿件时间,编辑部登记、分类、初审时间,同时分别寄送两位或多位同行专家审稿的邮寄时间,专家审稿时间(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平均约为20天),审稿意见返回时间,编辑根据审稿专家意见给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主编时间,主编或常务编委会终审时间。这样总体看来,平均一个月内完成审稿目前尚不现实,至少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才可能普遍完成审定稿。从抽样统计来看,也没有一家编辑部承诺审稿时限为一个月,有13%的编辑部将审稿时间限定为两个月以内。但如果稿件送两位专家评审不是同时进行,而是收到一审专家意见后再送二审专家,或对某些交叉学科、创新性评审难度大的稿件两位专家复审意见明显分歧,则还须送第三位专家,这样前后时间可能要超出两个月。因此,从目前大多数编辑部工作的效率水平来看,审稿时限定为三个月以内更为稳妥,因此,目前大多数编辑部(43.5%)将审稿时间限定为三个月以内。但同时也发现有26.1%和17.4%的期刊编辑部将审稿时限定为6个月和4至5个月,可能是由于编辑人员少、来稿量大。但从论文发表的时效性和作者的需求角度看,4至5个月甚至6个月的审稿时间确实太长,要求作者在6个月内不转投他刊,未免对作者也太苛求了。因此,目前将审稿时限定为3个月以内基本合理。而据问卷调查,作者普遍(83.3%)希望审稿周期能保证在两个月以内,其中近一半的作者(48.8%)希望缩短到一个月。从发展眼光看,绝大多数期刊编辑部通过采用网络投稿、通信以及“远程稿件管理系统”审稿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审稿程序提高审稿效率,进一步缩短审稿时限至两个月以内应该是可行的、合理的。
2、审稿时限条款表述
随机抽取的23种科技期刊征稿简则中有关审稿时限条款的表述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1)收稿×个月(××天)内不受理审稿进程查询,逾期可来电来函或通过远程稿件管理系统查询。
(2)投稿×个月(××天)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或未见发表可自行处理(另投他刊)。
(3)编辑部在×个月(××天)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作者,若超过×月未答复作者可自行处理,但需先通知编辑部。
(4)编辑部自收到来稿之日起,×个月(××天)以内通知作者是否录用。上述4种表述方式大致看来都向作者传达了编辑部审稿时限的信息,但有以下两点尚值得慎重推敲、确定:
(1)编辑部在审稿时限内是主动回复作者,还是由作者届时查询或自行处理稿件。前者是编辑部在设定的审稿时限内将每篇稿件处理结果(无论是采用、退修或退稿)主动通知作者,后者则是通告作者超过设定的审稿时限,作者未收到录用通知或未见发表可向编辑部查询或对稿件自行处理。显然前者是以作者为中心,表现出编辑对作者的尊重,其代价是相应增加了编辑部的工作量;后者是以编辑为中心,虽可相应减少编辑部的工作量,但在吸引作者投稿、融洽编辑与作者关系方面略逊一筹。
(2)审稿时限是以投稿日期还是收稿日期为计算起点。由于目前仍有一部分稿件采用挂号信投寄,邮寄时间国内一般大约需3至4天,个别稿件邮路上还可能出问题延迟寄达甚至丢失,因此,必须明确审稿时限计算的起点。从编辑部的角度看,审理稿件必须以收到稿件为前提,故以“收稿日期”计算审理时限较为合理;从作者角度看,为方便掌握自行处理稿件或向编辑部查询审理结果的时限,应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投稿日期)计算,而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但这是相对“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而另投他刊”而言的。鉴于此,本文认为:编辑部如果在征稿简则中声明“来稿必复”,则可以收稿日期为计算起点,并声明“编辑部自收到来稿之日起,×个月(××天)以内通知作者是否录用”。作者掌握或等待编辑部回复的时间应相应地加上稿件投寄的时间。当编辑部未公开承诺对不录用稿件也通知作者时,则可用作者投寄日期为审稿时限的计算起点,即可在征稿简则中声明“作者投稿×个月(××天)后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或未见发表,可对稿件自行处理”;编辑部在确定审稿时限时须将作者的稿件邮寄时间加上去,且为稳妥起见,应适当考虑稿件邮寄不正常耽搁的时间,但这样设定的审稿时限往往较长。
三、结论
1、为避免一稿多投、保持正常的出版秩序,稿件审理时限应作为科技期刊征稿简则必不可少的条款。
2、按目前大多数科技期刊编辑出版效率,审稿时限多数设定为三个月;但从发展趋势看,大多数期刊编辑部采用电子邮件及网上审稿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进一步缩短审稿时限至兩个月以内是可行的,也是较合理的。
3、征稿简则中有关审稿时限的条款表述方式应明确、严谨,尽量以方便作者为好,尤其是对来稿是否回复,审稿时限起点是以“收稿日期”还是“投稿日期”等关键要素应明确,最好是编辑部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主动回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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