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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关键是商业模式的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思维的新型商业模式在传统能源市场中的应用有重要意义。从稳定性分析和数值仿真的角度研究了寡头能源供应商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和新型商业模式下的行为。结果表明当能源供应商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时,不仅可以采取固定售价策略,防止激烈的价格战,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获取不少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利润,这验证了新型商业模式的有效性。
新能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作为工业4.0的核心技术正在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与分享,促进电力、交通、天然气等多种复杂网络系统的相互融合。能源互联网是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在的电网体系是完全不同的“生态系统”,且发展能源互联网需要发展技术、标准和商业模式。其中,商业模式对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尤为关键。因此研究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能源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模型建立
能源供应商1生产A,B两种产品,能源供应商2生产A,C两种产品。其中A是能源产品(如电力、燃气),对价格的弹性较小;B,C是增值产品(如电力代维、节能服务),对价格的弹性较大。能源供应商供应的A是同质的,A的市场是一个寡头竞争市场;能源供应商供应的B,C是异质的,B,C的市场各自是一个垄断市场。
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异质Bertrand双寡头模型而言,随着“有界理性”能源供应商调节自身产品价格速率的变化,该博弈模型会出现分岔,混沌等复杂的动力学行为,两个能源供应商的总利润也会随着减少。这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能源供应商之间会不断调整价格而进入激烈的价格战,使市场混乱,能源供应商们的总利润也会减少。
二、模型分析
(一) 稳定性分析
(二)数值仿真
我们引入总利润指标来表示能源供应商利益:
(三) 扩展研究
增值产品模式是一种利用互补产品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行交叉补贴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领域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若能源供应商1,2欲采取增值产品模式,那么能源供应商1,2对产品A将采用成本定价。
系统(24)是稳定的,因此其參数-總利润曲线也是水平的。此时能源供应商1,2以成本价出售A,以固定价格出售B,C,所获得利润高于传统模式。
注意这里的能源产品A的成本是包含人力成本的,因此当能源供应商1,2对A以成本定价时,出售A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恰好覆盖人力成本。能源供应商1,2的超额利润来自出售B,C获得的利润,通过恰当的定价使得能源供应商的利润不少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利润。以上分析证明了能源互联网中,能源供应商采用增值产品模式实现可持续盈利的可行性。
三、结语
本文研究的是一个传统的能源市场在新型商业模式下的性质。研究表明,当能源供应商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参与市场博弈时,往往会陷入恶性的价格战中,既不利于自身获利也不利于稳定市场。当能源供应商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时,可以以成本价销售能源,并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从增值产品中获取利润。而且当增值产品的价格弹性和成本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利润不小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利润。本文的结果说明了能源互联网采取新型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并且新型商业模式可以促使能源供应商不再局限于价格战,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提升增值产品质量和提高效率上来。
新能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作为工业4.0的核心技术正在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与分享,促进电力、交通、天然气等多种复杂网络系统的相互融合。能源互联网是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在的电网体系是完全不同的“生态系统”,且发展能源互联网需要发展技术、标准和商业模式。其中,商业模式对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尤为关键。因此研究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能源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模型建立
能源供应商1生产A,B两种产品,能源供应商2生产A,C两种产品。其中A是能源产品(如电力、燃气),对价格的弹性较小;B,C是增值产品(如电力代维、节能服务),对价格的弹性较大。能源供应商供应的A是同质的,A的市场是一个寡头竞争市场;能源供应商供应的B,C是异质的,B,C的市场各自是一个垄断市场。
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异质Bertrand双寡头模型而言,随着“有界理性”能源供应商调节自身产品价格速率的变化,该博弈模型会出现分岔,混沌等复杂的动力学行为,两个能源供应商的总利润也会随着减少。这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能源供应商之间会不断调整价格而进入激烈的价格战,使市场混乱,能源供应商们的总利润也会减少。
二、模型分析
(一) 稳定性分析
(二)数值仿真
我们引入总利润指标来表示能源供应商利益:
(三) 扩展研究
增值产品模式是一种利用互补产品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行交叉补贴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领域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若能源供应商1,2欲采取增值产品模式,那么能源供应商1,2对产品A将采用成本定价。
系统(24)是稳定的,因此其參数-總利润曲线也是水平的。此时能源供应商1,2以成本价出售A,以固定价格出售B,C,所获得利润高于传统模式。
注意这里的能源产品A的成本是包含人力成本的,因此当能源供应商1,2对A以成本定价时,出售A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恰好覆盖人力成本。能源供应商1,2的超额利润来自出售B,C获得的利润,通过恰当的定价使得能源供应商的利润不少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利润。以上分析证明了能源互联网中,能源供应商采用增值产品模式实现可持续盈利的可行性。
三、结语
本文研究的是一个传统的能源市场在新型商业模式下的性质。研究表明,当能源供应商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参与市场博弈时,往往会陷入恶性的价格战中,既不利于自身获利也不利于稳定市场。当能源供应商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时,可以以成本价销售能源,并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从增值产品中获取利润。而且当增值产品的价格弹性和成本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利润不小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利润。本文的结果说明了能源互联网采取新型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并且新型商业模式可以促使能源供应商不再局限于价格战,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提升增值产品质量和提高效率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