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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所)与企业共同出资开办公司是一件新生事物,也是研究院(所)深化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开办公司的过程中,研究院(所)在依照公司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合理选择出资方式,彻底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研究院(所)与企业共同出资开办公司是一件新生事物,也是研究院(所)深化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开办公司的过程中,研究院(所)在依照公司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合理选择出资方式,彻底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