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网络安全合作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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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合作共享不断深化,在为沿线各国创造利益和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安全方面的挑战。而沿线至今未形成一体化的国际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在总体安全观视野下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必须重视防范网络安全层面的防护,因此对沿线国家网络合作机制研究亟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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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是一大亮点。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被告人于庭审之日缺席,法院根据控方的起诉对缺席被告人进行审判,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也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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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其中,刑法是国家针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制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和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确保刑法的有效、科学实施,最有效地确保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揭露真实犯罪行为、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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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认罪认罚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一种从宽处罚的制度。而该制度的自愿性是以被追诉人个人的自由意志和知晓指控事实与法律后果作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的过程当中需要把握相应的标准,最为核心的两个标准,也就是是否影响意志自由以及是否知晓有关事项,通过这种主观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判断,更加具有科学性。当前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非自愿的认罚风险,正是基于现实情况,应当尝试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其中囊括了权利的保障以及权利的制约,使得被追诉人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顺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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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控辩协商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列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我国的控辩协商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将从提出构建控辩协商平台、规范量刑机制以及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管锥之间,希望我国的控辩协商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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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新生事物,也还没有充分接受实践的考验,在实际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现实冲突:希望强势主导的检察官、不愿意全盘照收的法官,以及就算诚心认罪认罚后仍然可能被增加刑期的被告人,当然免不了经常的还会有目瞪口呆的律师,这些现实的冲突若频繁发生,则难免会引导这一制度慢慢偏离它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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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正确应用有效加强了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和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监察法的执行促进了监察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不断提升监察效果。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提高了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本文以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为例,综合探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希望能对法律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提供参考。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并存的刑事没收制度。一般没收即没收刑,适用于极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遵循民事债权优先原则。特别没收是对涉案财产的强制处理措施,在追缴犯罪分子的涉案财产后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等剩余财产,违法所得包括赃款赃物及其投资置业产生的收益。第三人利得没收问题在不改变我国特别没收体系下,适用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解决可以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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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发展,冤假错案不断被纠正,纠正的缘由有“真凶显现”“亡者归来”等,司法机关被动地启动程序纠正错案转变为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主动将错案予以纠正。这种变化彰显了“有罪推定”的观念到“疑罪从无”观念的更迭,也说明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最优途径,能够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显现司法文明发展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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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今天,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已经延伸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经济的迅速发展伴随着互联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进步,再加上智能手机遍布每一个人的手中,意味着大数据时代已经向我们袭来。大数据时代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着不可言喻的影响,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贴上“数据化”的标签。无论是个体的行为还是群体的行为都将成为被记载下来和剖析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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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前法系而言,证明理论中的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均能够进行很好地辨别且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对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体系而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主要是通过同一事实在不同请求权基础上的不同的属性表象。对于一些在概念上难以准确判定的法律概念,法官在案件裁决中不应该将其认定为案件证明事实,并将其用于要件的判定,而是应该将案件中那些存在实际表象且符合抽象概念的事实作为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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