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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行为的性质,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