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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突破了传统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框架,将政府和企业同时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如何协同政府公开与企业公开的关系因而成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关键。我国现有制度在企业环境排放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义务归属不清等问题。有必要从法律上将政府明确为公开企业排放信息的义务主体,并在进一步理顺政府公开与企业公开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政府公开为基础、企业强制性公开为补充、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同时也为从维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审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