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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美国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与分析,指出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更为具体的专利法第102条、第103条和第112条,而尽量避免直接适用宽泛的第101条;重点分析了美国法院提出的“机器或转换”检验法和“无非就是”检验法,指出这些检验法有利于深化对第101条的理解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