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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急需食品召回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目前食品召回制度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导致流通领域中不安全食品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因此存在食品召回制度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既是我国社会现实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具有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直接以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处罚或者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和"不履行召回不安全食品义务罪"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