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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诸如县改市、县改区等,只要行政区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应延续原有人代会届次。关于县改市的届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虽有相关答复但也比较原则。笔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一书,收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次答复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县改市后届次问题的询问。1986年4月9日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6日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1日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三次答复都是:县改市后人代会的“届次问题,法律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