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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各国选择群体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实践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本文着重分析了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特点和差别,并与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代表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应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和做法,以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和举措来解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对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