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慈善捐赠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相对落后,为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共同富裕,本文从开征遗产税的角度,阐述开征遗产税将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路上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慈善捐赠;遗产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慈善捐赠,又被称为“第三次社会收入分配”。它是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捐赠也相对滞后。在此过程中,裸捐、诈捐等我国慈善民间捐赠出现种种弊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进行慈善捐赠,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税法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另一方面就是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从而促进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而随着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会使更多人逐渐改变“肥水不流外人田”等传统儒家保守思想,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一、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现有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慈善事业快速成长的脚步,比如说李连杰的“壹基金”、李亚鹏的“嫣然天使基金”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随着民间慈善捐赠的日益扩大,慈善捐赠组织建设不力、慈善税收优惠机制不健全、慈善机构缺少公信力已然成为社会暴露出的不良弊端,因此,继续完善捐赠税收政策,健全税收激励机制至关重要。
1.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目前世界上有 100 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在开征遗产税。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等各方面差异巨大。随着近年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上出现了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节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所以,开征遗产税是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之一。同时,随着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越日本,排名世界第二位。这样的经济条件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经济基础。
2.开征遗产税是保障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悉,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 3.5%,美国占 1.1%,法国占 3%,我国台湾占 1.6%。在美国,1%收入最高的人的赋税占联邦税收的 14.7%。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和地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个别省份和地区的收入甚至能够同发达国家相匹配,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能给中央与地方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缩小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拥有资财者,在其死亡时课征累进的遗产税,这无疑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功能。同时,政府课征遗产税后,可以将其用于公共事业,就可以使得低收入者减少这方面的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则可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从源头上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不仅如此,一般的遗产税都规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不征税,这种鼓励政策,无疑又可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4.遗产税有利于促进机会均等,实现社会公平。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强调结果的均等,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加强调机会的均等,如果一个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期的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而言,就多了一种机会,处于与别人不同的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机会的不均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所以说,我国遗产税不但要遵循富人税原则,而且其征税面还要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对于民间个人慈善捐赠,很多富豪不愿进行捐赠,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调节,可以促进慈善捐赠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现有税种和未来开征税种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应进一步统一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 开征遗产税的障碍性分析及其相应对策
1.当前我国慈善立法体系不完善,单单凭一部慈善法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也应相应地进一步完善,来配合将要颁布的《慈善事业法》,共同推进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组织准入门槛高,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重新定位政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适当干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的首要方式就是将政府从慈善组织直接管理改为宏观监管,重点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支持。
3.慈善捐赠传统文化的缺失。我国历史悠久,传统的家庭观念根深蒂固,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儒家文化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是深远的,儒家文化重视家的构建和维系,几千年历史积淀的“家文化”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一方面,遗产税的课征与中国人“家文化”的核心观念发生冲突,对父辈遗留下来的财富征收遗产税自然会受到继承者的心理阻碍。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加大对遗产税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明白我国遗产税具有纳税范围窄,起征点高,税率设计较低的特点,其征税的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共同建设小康社会。
由于我国国内遗产税制度尚未出台,因此,将来若要开征遗产税,首先要将遗产税配套制度制定完善。为了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需要从多方面做好各相关的配套工作:一是要适时地民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必要修正,建立健全财产登记、财产评估、财产转移和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建立健全与以阐述有关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取得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劵、信托、房地产、交通、公证、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否则,就无法实现遗产税的有效管理和政策目标。三是要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应有相当广泛,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并赋予税务机关相应地执权力,以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强化税法的威慑力。
在当前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遗产税的开征实施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抹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改进中国慈善捐赠的制度安排》刘澄
[2]《关于遗产税的研究》高萍
【关键词】:慈善捐赠;遗产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慈善捐赠,又被称为“第三次社会收入分配”。它是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捐赠也相对滞后。在此过程中,裸捐、诈捐等我国慈善民间捐赠出现种种弊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进行慈善捐赠,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税法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另一方面就是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从而促进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而随着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会使更多人逐渐改变“肥水不流外人田”等传统儒家保守思想,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一、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现有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慈善事业快速成长的脚步,比如说李连杰的“壹基金”、李亚鹏的“嫣然天使基金”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随着民间慈善捐赠的日益扩大,慈善捐赠组织建设不力、慈善税收优惠机制不健全、慈善机构缺少公信力已然成为社会暴露出的不良弊端,因此,继续完善捐赠税收政策,健全税收激励机制至关重要。
1.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目前世界上有 100 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在开征遗产税。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等各方面差异巨大。随着近年来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上出现了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是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开征遗产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节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所以,开征遗产税是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之一。同时,随着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越日本,排名世界第二位。这样的经济条件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经济基础。
2.开征遗产税是保障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悉,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 3.5%,美国占 1.1%,法国占 3%,我国台湾占 1.6%。在美国,1%收入最高的人的赋税占联邦税收的 14.7%。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和地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个别省份和地区的收入甚至能够同发达国家相匹配,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能给中央与地方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
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缩小收入差距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拥有资财者,在其死亡时课征累进的遗产税,这无疑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功能。同时,政府课征遗产税后,可以将其用于公共事业,就可以使得低收入者减少这方面的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则可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从源头上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不仅如此,一般的遗产税都规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不征税,这种鼓励政策,无疑又可以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4.遗产税有利于促进机会均等,实现社会公平。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强调结果的均等,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加强调机会的均等,如果一个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期的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而言,就多了一种机会,处于与别人不同的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机会的不均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所以说,我国遗产税不但要遵循富人税原则,而且其征税面还要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对于民间个人慈善捐赠,很多富豪不愿进行捐赠,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调节,可以促进慈善捐赠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现有税种和未来开征税种进行制度设计,从而应进一步统一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 开征遗产税的障碍性分析及其相应对策
1.当前我国慈善立法体系不完善,单单凭一部慈善法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也应相应地进一步完善,来配合将要颁布的《慈善事业法》,共同推进中国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当前我国慈善事业组织准入门槛高,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重新定位政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适当干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的首要方式就是将政府从慈善组织直接管理改为宏观监管,重点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支持。
3.慈善捐赠传统文化的缺失。我国历史悠久,传统的家庭观念根深蒂固,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儒家文化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是深远的,儒家文化重视家的构建和维系,几千年历史积淀的“家文化”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一方面,遗产税的课征与中国人“家文化”的核心观念发生冲突,对父辈遗留下来的财富征收遗产税自然会受到继承者的心理阻碍。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加大对遗产税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明白我国遗产税具有纳税范围窄,起征点高,税率设计较低的特点,其征税的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共同建设小康社会。
由于我国国内遗产税制度尚未出台,因此,将来若要开征遗产税,首先要将遗产税配套制度制定完善。为了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需要从多方面做好各相关的配套工作:一是要适时地民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必要修正,建立健全财产登记、财产评估、财产转移和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建立健全与以阐述有关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取得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劵、信托、房地产、交通、公证、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否则,就无法实现遗产税的有效管理和政策目标。三是要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应有相当广泛,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并赋予税务机关相应地执权力,以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强化税法的威慑力。
在当前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过程中,遗产税的开征实施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抹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改进中国慈善捐赠的制度安排》刘澄
[2]《关于遗产税的研究》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