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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应以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为立法宗旨,并以此构建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以保障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学龄前儿童受教育权明显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义务主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复杂性、与其他权利的整体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等特征,呈现受教育权的特殊形态;以自由权属性为根本,兼具社会权、福利权的特征。受教育权的内容可解构为免受不当教育的权利、受教育自由权、学习权、受教育平等权等。学前教育立法应以受教育权的保障为核心宗旨,在立法中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学前教育规律,合理分配各主体的义务,建立学前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并重视弱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