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制订和金融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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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仲裁员:您好!
  我是四川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前年,我们银行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虽然我们之间曾经也签署过一份《抵押合同》,但是该合同没有被实际履行。现我们银行一直在向其催讨款项,但至今仍无结果。请问,为解决这一纠纷,是否可以选择仲裁?选用何种仲裁方式最节约成本又最有效率?
  读者 史渝生
  
  2007年8月2日
  史渝生读者: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我从以下两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规定,一般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应当是书面的;它的形成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确立,即以“仲裁条款”的形式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一方即可直接援引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条款”本身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因当事人在原来订立的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或约定了仲裁但本身的内容不明确无法得以履行,或根本没有就往来事宜形成任何书面的文件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此时又对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能够达成新的共识,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另行签订一份单独的协议就争议的解决约定提交确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综上所述,只要贵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内容确定的书面“仲裁协议”,而你们的争议又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则您们之间产生的纠纷应当提交“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二)从您表述的简单案情看,贵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金融争议的案件纠纷。
  现阶段,我国的仲裁机构正在向行业化方向发展,开辟行业性的仲裁服务是仲裁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一些仲裁机构开始在原来单一的《仲裁规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征,本着向这一领域当事人提供最便捷、最有效率的服务宗旨,制订出有较强针对性的行业《仲裁规则》。
  就金融争议而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于2003年率先颁布实施了《金融仲裁规则》,并于2005年进行,修订。CIETAC现行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对金融争议的仲裁程序有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全文共四章二十八条的CIETAC《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与普通仲裁规则相比,其特点可以概述为:程序更快捷、灵活,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当事人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是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口,这些时限的要求都比普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要短;尤其是《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对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规定为“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从立案到发出裁决的期限最长只有三个月左右,程序相当快捷和高效。
  (2)与CIETAC普通《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比较,《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降低了收费标准,且在某些计费段上,下降幅度还是比较大的。
  (3)《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没有采纳传统的以争议金额确定仲裁员人数的办法,而是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组成。这一规定使仲裁程序的进行可以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真正体现了灵活性的特点。
  除了以上CIETAC行业仲裁规则的优越性以外,其他仲裁机构的行业仲裁规则也具备较其普通仲裁规则更为先进和便捷的种种优势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行业仲裁规则的适用应当在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时就约定并确认,否则,除非当事人能够在争议产生后另行协商,并书面达成协议外,该行业仲裁规则不能自动适用。有鉴于此,我认为,如果贵行希望在仲裁时能适用行业仲裁规则,请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就予以特别明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 方 圆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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