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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于1998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每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2月。2006年10月,A公司将李某的工作关系转入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一股东投资设立的两个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5日,A公司、B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三方协议,内容为:A公司将李某派往B公司工作,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李某与B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起解除,李某承诺不向A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B公司承认李某在A公司的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