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界对于司法改革的动因以及司法改革终极目标的研究,都还停留在制度层面。笔者提出,最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改革的直接目标;根本目标包含直接目标,而直接目标是根本目标的一部分,两者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在司法改革的不同阶段中,直接目标的确立取决于实现根本目标的需要,根本目标的实现又有赖于直接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