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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据说,在英国,法律曾经是根据有试验必有错误的原则学习的。一位美国的法官认为,在那个时期,法律只是一麻袋的琐细东西。这样说来,构成判例法的成千上万的判例便都是这样的琐细东西了。然而,判例法确实是一种法律制度,而不是许多判例的简单堆积。把这些判例按某种原则串联起来,使之前后一致和系统化的是著名的先例学说。这是判例法历史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