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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医院评审暂行标准于1989年3月由卫生、财政、劳动人事、物价四厅局公布。迄今全省卫生系统属164所县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已有144所受评审并获得相应的级称,占应参加评审医院总数的87.8%。经第一周期评审的实践证明,“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标准”对医院的医疗效益效果和医院资源利用的控制和评项目太少,需在第二周期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