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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于区域型、季节型、工程型、资源型缺水的地区,而水质型缺水使水土资源流失日益严重,威胁城市供水水量和水质安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已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诞生后的第4次修订,此次修订将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推进城乡居民用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提供了保障。《条例》还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并设专章规定节约用水管理的内容,对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如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对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执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摘自《四川日报》(2011年8月24日)
《条例》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二次供水用户用水和水质安全。同时,为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而在体制机制上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提供了保障。《条例》还规定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并设专章规定节约用水管理的内容,对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如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对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执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摘自《四川日报》(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