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王的盛宴》没有成为庆功的盛宴,却变成了水军的盛宴,这是陆川与星美始料不及的。影评人magasa发微博爆料:“此时此刻,《王的盛宴》的水军正在豆瓣疯狂地刷五星和四星。”而陆川工作室的李小姐也迅速在微博上回应:“没什么好隐瞒。我们的口碑维护团队是在1日紧急加入的,要不是遭遇之前的疯狂打压,何必出此下策,费力不讨好。水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恪守的底线是:绝不抹黑其他电影。”李小姐坦言,网络水军每天都会针对《王的盛宴》恶意刷出近九千条差评,我们现在和普通观众一样,很难再接触到理性评论的声音了,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声音已经严重影响了《王的盛宴》的正常推广和营销。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网络水军渗透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从论坛、博客到QQ群、邮件组,再到微博,几乎活跃于每一起热门事件中。《王的盛宴》遭遇的“网络水军”事件也并不是电影行业的第一例,2011年4月,《关云长》宣传团队声称遭遇“网络黑水”,并发出“悬赏通告”,联手《战国》悬赏10万元“擒拿”网络恶评主谋。2011年国庆档,《白蛇传说》和《画壁》两部影片也曝出“网络水军丑闻”,一份有关“水军”与“买主”的聊天记录在网络曝光,一时震惊业内并引发激烈讨论。那么,当影视作品遭遇网络水军,是该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是“以暴制暴”,或是拿起现成的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又应该向谁讨回一个公道呢?网络水军的法律底线网络世界的逻辑无情地挑战了诸多传统产业,也应运而生了许多新生事物、权利与制度。比如“网络水军”,他们是网络上衍生出来的新职业,受雇于网络“推手”,在各大论坛发帖,集体炒作话题或人物,以达到宣传、推销、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目的。“网络水军”有其积极意义,比如在营销、宣传方面,其速度、效果非常惊人,能实现传统媒介无法达到的“亲民”、“接地气”的效果。但就目前来看,由于互联网法治环境仍不完备,行业自身缺乏良性规范,“网络水军”的影响绝大多数是负面的。他们肆无忌惮地造势,把网络信息的可信度搅得浑浊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水军帖子多缺乏创意,剥夺了他人的“言论自由”,或将部分人的意志转化为普罗大众的意志;二是,制造假象,混淆视听,或影响舆论、各种评价指标及政策制定,反而使得理性的声音淹没在口水中,“劣币”驱除了“良币”;三是,以利为重,漠视法律,对于违法侵权,甚至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这些负面影响使得网络水军的营销方式深陷法律风险的泥潭。他们或是触及、诋毁有关企业荣誉、商誉,或是采用侮辱、诽谤、含沙射影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或是编造、提供、披露、泄露各种信息。凡此种种,其实已经触及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是《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的规制或责任追究。而公关公司或者说“维护团队”,作为网络水军背后的“推手”,其头顶已经悬挂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互联网的法律责任主体网络水军得以滋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互联网特有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在法律上表现为难以找到法律责任的主体。正如陆川团队的苦恼,他们把“水军”的举动截了海量的屏,然而只能证明网络上的“水军”攻击,却无法举证“现实中的谁”攻击了他们。确实,在网络实名制未普及的当下,网络的隐蔽性不仅使得法律责任的主体消失在虚拟世界中,甚至举证成本巨大到难以承担。正是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国家法令其实早已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绑定为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经明确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纳入侵权规制范围: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陆川事件中,诸多提供专业的电影评价服务的网站本质上类似于wiki的理念,打造由网友贡献资料的开放数据库。在此数据库基础上,网友们自由地交流观影感受与评价电影的价值。但是,如果大量的网友在不根据自身的观影事实,或者说本身就是雇佣的“黑水”和“白水”的情况下,恶意打分,甚至恶意诋毁影片,使得他人“很难再接触到理性评论的声音了”,那么“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声音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推广和营销。”电影网站提供的评价体系根本就失去了权威与客观,甚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塑互联网时代的评价体系当中国导演协会呐喊着“反对任何导演参与领导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电影宣传,认为利用各种网络水军博取曝光率的做法将对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协会所有会员自律”时,并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之所以雇佣网络水军成为陆川口中的“秘而不宣的行规”,不仅是电影的网络营销缺乏完备的“网络法”与“娱乐法”的法治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在新兴的互联网世界中,影视产业亟待重塑新的权威客观的行业评价体系。而目前流行的专业电影网站正是一系列事件的导火索。影视产业如何能够与这些影响深远的互联网新媒体共同打造一个权威客观的评价体系?这是中国影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我国的《网络法》和《信息保护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实施,《人格权法》虽然已经纳入立法规划,但亦尚未审议通过。至于上升到法规层面精准规制“网络水军”的法律法规目前可以说仍是空白。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依法加强“网络水军”管理的措施,明确“网络水军”的权利、义务、责任应该是首要的工作。2011年,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对互联网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行为作出规制,可以看做是国家对“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的监管及进一步规范做出的努力。而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不妨先从行业管理规范、规章着手做起。中国国际公关协会2010年发布的《网络公关服务规范》(指导意见),可以算是我国针对网络公关业务(注意也仅仅是针对公关公司的)首份行业性标准文件。与此同时,中国的娱乐产业从业者也应该行动起来,形成统一的战线联盟,制定行业的自律规范与标准,消灭那些恶性竞争,共同面对新媒介与新时代给产业转型和升级带来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