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定位及适用规则

来源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4710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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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是行使防御性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反映了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的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的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异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为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如同行为保全一般服务于诉讼程序,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实体审查方面,应优先认定情况紧迫性要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疏明的程度,并应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在程序规则方面,总体应以非讼性作为程序设计的方向,但基于一定的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并认可法院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禁令的有效期等问题上进行合目的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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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构建商业银行单位资产表内、表外流动性创造指标,分析国内货币政策、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效率和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商业银行总体和表内流动性创造水平,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可以强化调控效果;同业业务发展削弱了货币政策对银行流动性创造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应注重货币政策调控质效,做好同业业务监管协调,推动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实体经济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降低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过度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