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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高成本,在争纷频繁、诉讼爆炸的年代,从成本一效益的角度衡量,必须启动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先例职权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目前行政纠纷广度与深度日趋复杂、专业性变强,体现行政复议前置的必要性。